【事件描述】
据多家媒体报道,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首例宣判的案件。
1月14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称,庭审中,被告锦屏县环保局辩称,2014年8月该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鸿发、雄军等 7 家石材生产企业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护措施,遂对7家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生产。同年11月11日,该局再次对鸿发、雄军石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二石材场虽然建有排污设施,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同日责令二石材场立即停止生产。此举说明已依法履行了监管义务。2015年12月31日锦屏县政府对涉事所有企业采取了关停措施。检察院当庭认可,并据此提出撤回有关诉请。合议庭经评议予以准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虽然下达了限期整改和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