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8月25日,河北新闻网报道,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崔尔庄镇李韩店村农民李朝明,被沧县法院执行庭执行错误执行划走其6万多元存款,经过追查,该起案件被执行人为与他同名同姓且同村的另一个人。
据报道,2014年7月间,李朝明得知其4个银行账户上的共计6万多元存款被沧州市沧县法院执行庭划走。沧县法院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4月30日,以“李朝明”为名在银行贷款16万元,因到期未还,被银行起诉至法院。经查,与李朝明同名同姓且同村的另外一名“李朝明”承认,该笔贷款是他家贷的。
沧县法院执行一庭人员称:“该案系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判决后,委托沧县法院执行。”李朝明在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并提交《执行异议书》,要求沧县法院执行回转,但尚无结果。李朝明还发现,他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号码竟与该案被执行人一代身份证号码相同。
沧县法院执行一庭朱庭长回应称,法院执行以判决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依据,没有查询被执行人证件照等信息;该案将由运河区法院纠正并执行回转。朱庭长还建议,当事人可就“两个人身份证号码相同”一事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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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4年第36/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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