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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将一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挪用资金案件退回检察机关。9月7日,中国经济网独家报道该案,引起舆论注意。
据报道,2012年,山东青州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武汉凯森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由武汉凯森公司收购青州恒发公司全部股权。2014年12月,由于王某某在分管经营青州恒发公司期间,有挪用、侵占公司财产之嫌,武汉凯森公司决定免去王某某在青州恒发公司的职务。2012年至2015年,王某某多次指使他人将公司资金3700万元转入到个人银行账户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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