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据澎湃新闻网5月22日报道,2013年12月,湖南省司法厅对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做出了注销决定书,原因是该所只有一名合伙人,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法定设立条件。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2014年7月才收到湖南省司法厅委托长沙市司法局送达的注销决定书。该所认为,注销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湖南省司法厅在该所没有提出注销申请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注销决定违法,也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注销的程序规定。2014年8月,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将湖南省司法厅诉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2015年5月22日,长沙市中院二审认定,湖南省司法厅注销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予以撤销。长沙市中院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注销手续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定程序后申请办理,司法厅不能直接作出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另据财新网报道,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喻国强律师对于该案二审宣判结果颇感意外。此前,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省司法厅之间的“较量”已历经几个回合,皆以他的失败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