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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湖南邵阳市隆回县曾清秀、杨自前夫妇与同村唐平贵一家产生纠纷,双方爆发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唐平贵受了伤。当日,唐平贵到隆回县公安局报案。同年10月8日,唐平贵被鉴定为轻伤,曾清秀被抓获归案。9日,曾清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17日,隆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曾清秀。
2013年4月9日,南昌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平贵的伤属轻微伤。同年4月12日,隆回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刑事裁定。隆回县法院在受理公诉后的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了撤诉请求。4月12日,曾清秀被公安机关释放。从被羁押到释放,曾清秀在隆回县看守所被关了185天。同年12月23日,隆回县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不足,对曾清秀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曾清秀被释放后出现行为异常。经隆回县魏源医院认定,曾清秀患有“重度抑郁症,早期精神病”。2014年8月26日,邵阳市精神病医院对曾清秀的病情进行了鉴定:曾清秀患有二级精神残疾,致残主要原因系精神分裂症。随后,杨自前向隆回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赔偿请求,索赔项包括:被错误羁押186天的赔偿金、两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维权所用的鉴定费,以及曾清秀的医药费等共计195.9万元。
2014年11月20日,隆回县检察院对这一请求下达了《刑事赔偿决定书》。该院认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曾清秀进行刑事拘留和逮捕,致使其被羁押186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予以赔偿37328.34元。对杨自前提出的因被错误羁押导致精神分裂症、二级精神残疾所需的医药费、护理费、
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不予以赔偿。但杨自前提供的《隆回县看守所、戒毒所新收押人员入所五项常规健康检查表》显示,曾清秀入所前的检查项均显示正常,并无特殊备注和说明。
2015年7月7日,杨自前上诉到邵阳市中院,中院判决隆回县检察院赔偿50867元。后杨自前仍然不服,申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9日上午, 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湖南省高院受理该案的周姓法官,他表示,目前高院已经向邵阳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调查函,要求复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