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据澎湃新闻网6月19日报道,2002年4月,某药厂销售人员陈镪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区分局经侦大队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带走。船营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间,陈镪利用职务便利,将业务员上交的4 笔货款及公司应付给业务员的让利金共24万余元挪为己用。2003年8月,陈镪被取保候审。取保3年后,检方决定不起诉。后陈镪向船营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船营区检察院对其被羁押496天的部分赔偿人民币4万余元,其它赔偿请求不予确认。拿到国家赔偿后,陈镪继续上访,他在申诉材料中称,他曾被非法关押在船营区公安分局留置室5天,并遭刑讯逼供。2012年船营区公安分局的领导曾要求陈镪去签“弃访协议”。2012 年11月,船营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陈镪刑事拘留,后被提起公诉。船营区法院判决认定,陈镪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8万余元让利金占为己有。2014年2月,船营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陈镪4 年有期徒刑,吉林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入狱后的陈镪坚持申诉。
吉林市中院法官周宁向媒体表示,已于2015年5月审查了陈镪的申诉材料,“立案没有问题”,但案卷需待从丰满区检察院调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