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7月8日出版的《辽沈晚报》以《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服刑10年获第三次减刑》为题报道称,2004年12月,鞍山市中院对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判决,富龙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辽宁省高院于2005年3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院于2009 年7月20日对富龙减刑为19年6个月;沈阳中院于2012年4月18日对其减刑1年。富龙服刑所在监狱沈阳市第二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沈阳中院提出减刑建议。狱方认为,“罪犯富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建议。”
据报道,沈阳中院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12月25日,罪犯富龙获得记功奖励4 次、表扬奖励3次。2015年7月7日,沈阳中院下达减刑裁定,对罪犯富龙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目前,该减刑裁定已生效。
该报道还详细提及富龙在任期间协助黑社会头目吕宗大脱罪、奸淫幼女致其怀孕等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