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据《宁夏法治报》、新华视点9月23日报道,2013年3月,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附近农田发现一具女尸。2014年6月,银川检察院提起公诉称,宁夏高速交警协警宋海(化名)与受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当天,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宋海将受害人带至农田一干涸水渠内,扼颈将其杀害,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2015年8月30日,银川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宋海无罪。银川市中院审理认为,指控宋海杀人的证据仅有从被害人围巾上检出了混合型包含宋海DNA分型的鉴定意见,但因双方是情侣,无法排除DNA 分型是双方在日常接触过程中所留的合理怀疑。宋海律师表示,警方在侦查该案的程序上多处违法,宋海称曾遭警方刑讯逼供做出了四份有罪供述。在庭前会议上,法院决定对上述四份有罪供述均予以排除。
9月28日,银川检察院已向宁夏自治区高院提交抗诉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抗诉书指控,焚尸现场没有发现除宋海、被害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DNA、痕迹等信息,被害人体内只有宋海的DNA,从根本上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能得出宋海扼颈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性结论。同时,检方指称,银川中院审理本案的期限为一年两个月零19天,审限严重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