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据《京华时报》12月1日报道,2014年5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对检察院指控的14项事实中,7名经商者承认的行贿事实得以认定,但对6名公安高官及另外一名经商者承认行贿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判决书称,这6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所以不予认定。报道称,这6名承认行贿的官员均称,供述出于主动,未受胁迫、逼供和诱供,愿承担法律后果,(且已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目前,承认行贿的这6人中,除已被判刑的向俊平外,其他5人仍正常任职。
该报道还详细披露了相关行贿的细节,但未披露6人姓名。
11月28日,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眉山市检察院,截至发稿时对方未做出回复。青神县法院表示,法院的态度都写在判决书里。
专家分析,官员承认行贿相关证词进了案卷属于检控证据,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上述证据待原办案机关进一步查证或排除,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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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4年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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