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据澎湃新闻网7月26日报道,1994年,山东菏泽人张俊旗以张良山犯故意伤害罪向菏泽市定陶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经过上诉和发回重审之后,定陶县法院于1995年10月14日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张良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张俊旗经济损失2390.3元。张俊旗于1996年1月提出上诉。但在上诉之后,张俊旗始终没有接到关于二审开庭的任何消息。张俊旗称,自己每年都去定陶县法院打听案子的进展,但始终没有得到过任何正面答复。
2015年5月12日,张俊旗的律师向定陶县法院就此案启动二审程序提出书面请求,该院刑事审判庭牛姓法官称,该案目前无法找到相应案卷,恢复二审审理有难度。定陶县法院副院长史永军向媒体表示,该案案卷已失踪,暂未找到;目前,法院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7月28日11时许,定陶县法院官方微博通报称:“该案卷宗已于7月27日15时许找到。经初步调查,造成案件搁置原因系原案件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对此,向当事人及其亲属表示道歉,我院将认真彻查此案,依法依程序严格问责,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