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据澎湃新闻1月31日报道,2009年9月,云南红河州个旧市某公司价值32 万元的一车矿石被劫匪劫走。2009年10月,个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刁姓办案民警以“办案经费有限”为由收取受害公司两万元“补助费”。个旧市公安局收取两万元后,出具收据。
2010年,劫匪李建平等人以抢劫罪、盗窃罪被公诉。据劫匪供述,所盗矿石被以9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由于销赃款已被挥霍大半,最终警方向受害公司被发还3万余元。而低价收购矿石的李某未被追究刑责,于是王俊开始了5年的上访。2011年8月,受害单位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16 万元的不当得利。个旧法院以“原告的损失是因为罪犯的犯罪行为而产生”,裁定驳回起诉。2014年5月,个旧市纪委书面回复王俊上访称:收取费用违反规定,责令公安局退款。但受害单位始终没去公安局领取。
1月28日,个旧市公安局确认收取该笔“办案补助费”,但认为是王俊主动表示并赞助的,并称“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然而“主动赞助”说遭到王俊否认。知情人士透露,当年的刁姓民警未受处分,已升为某派出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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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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