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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女学生事件舆情观察

时间:2012-05-27 09:56: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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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况】

  据浙江在线5月27日报道,当日14时16分,实名认证为“时代周报高级记者陶喜年”的新浪微博用户“奸商陶瓷”发布微博称:“嫖宿幼女为何屡禁不绝?——继贵州习水、浙江丽水之后,浙江永康又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此事在当地几乎人尽皆知,官方至今未有任何说法。”至此,永康嫖宿女学生事件浮出水面,引发舆论猜测。

  5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对外公布了案件相关细节。据永康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吴文伟介绍,2012年2月,永康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秘密侦察,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基本查清了以犯罪嫌疑人陈某为首的涉嫌介绍卖淫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于4月5日下午开展了统一收网行动。

  报道称,陈某是一名女子,1991年出生,为社会闲散人员,有犯罪前科,2011年8月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永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目前还在服刑期间。从2011年2月份以来,其纠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寻找在校生及卖淫女,以不同的价格寻找个私业主、社会闲散人员等充当嫖客,从中获利。

  目前,永康警方查明涉案人员10人,已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等6人依法批准逮捕,另有3人正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人上网追逃。涉案的3名个私业主,1人被依法批准逮捕,2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另有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在校中学生,主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依法进行教育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永康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对此案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舆情传播】

  5月27日14时16分,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奸商陶瓷”发布微博曝光此事。随后的17时46分,他又转发了5月25日浙江一律师受托在《永康日报》上发表的一则声明。该声明称,近期社会上谣传一企业老总涉嫌违法行为遭受司法机关调查,但经司法机关查证,社会谣传纯属子虚乌有、张冠李戴。暗示该声明与嫖宿案有关。截至5月30日,“奸商陶瓷”最初发布的曝光微博已被删除,同时,新浪、腾讯微博均将“永康”、“嫖宿”等设为敏感词,无法搜索相关微博。

  27日事件一经曝光,即有媒体跟进此事,浙江在线就此事向永康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陈永柯求证,其称确实有这么个案件在调查中,目前不方便透露,并表示一旦案件侦破,就会第一时间发消息通知媒体。但在随后中国网络电视台的报道中,陈永柯则改口称,“这个事情只是在永康传得比较厉害,但究竟有无发生这类案件,我都不知道。”两篇内容大相径庭的报道当日均被转发多次,共有相关报道46篇。

  28日,相关文章飙升至347篇。《钱江晚报》刊发后续报道《永康查处一起买淫案》,再次采访了永康市公安局,证实该市正在查处一起介绍卖淫案件,已逮捕以陈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并整合了前日有关此事的多方传言。当日下午,永康市公安局对外公布了案件相关细节。中国新闻网刊发报道《永康查处一起涉在校生卖淫案件 一名村主任涉案》,披露了案件的详细信息,包括一名市人大代表涉案等。上述两篇报道当日共被转载近300次。

  29日,《钱江晚报》刊发后续报道,介绍了永康市公安局对此事的后续查办处理情况,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208次,转载标题多被改为《浙江永康涉嫌嫖宿女生续:涉及中学生以教育为主》或《浙江嫖宿女学生案首犯为90后女子 有犯罪前科》。此外,当日相关媒体评论开始大量涌现,多数评论均将此事与此前发生的,原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涉嫌强奸十余名未成年女性事件结合起来,呼吁严惩嫖宿女学生的恶行。

  30日,舆情热度有所下降,相关报道减至88篇,以媒体评论为主。当日媒体评论的关注点集中于对永康市警方公布案情中,涉案人员“涉嫌嫖娼”说法的质疑,并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如华媒网评论《永康嫖宿幼女案警方通报变“卖淫”有包庇之嫌》及《新京报》评论《“嫖宿幼女罪”该废除了》等,雅虎网“焦点关注”栏目也制作了专题“嫖宿幼女罪纵容问题官员”。目前,相关舆情仍在继续发酵,本刊将对事件的后续进展予以持续关注。

  【舆情综述】

  指责警方通报用词“卖淫”有包庇之嫌

  《东方早报》评论《不能为奸淫少女者开脱》对永康警方事发后的案情通报提出质疑,称警方表示“卖淫者”中“涉及的在校生主要是中学生”,警方会以教育为主。按警方的说法,永康案只有“卖淫女”,没有受到伤害的幼女、少女。这个说法与公众对本案“奸淫幼女”的印象有很大的出入。毕竟“嫖宿幼女”、奸淫幼女、强迫卖淫等行为,在处罚上天差地别,毕竟本案还有当地人大代表参与。公众最难以接受的是,“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对受害幼女的诬名化,幼女本来就是受害者,何来“卖淫”?

  文章继而强调,无论是永城案,还是永康案,公众都不愿看到“嫖宿幼女”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或者诬名未成年受害者,混淆真问题所在。公众自始至终担心的是,有权有势者在摧残了未成年人之后,有没有躲在各种保护伞下逃避法律应有的严惩?司法机关的处理,又是否经得起围观?

  华媒网评论《永康嫖宿幼女案警方通报变“卖淫”有包庇之嫌》也认为,永康警方的通报对此前的报道来了个大转弯,案件在性质上、处罚上都将因此而有巨大差别。如果案件的性质如永康警方通报的卖淫嫖娼罪,则很可能会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罚只是15天行政拘留。案件性质在永康警方通报中一再被降级,嫖宿幼女案成了卖淫嫖娼案,涉案女学生从受害者成了卖淫者,嫌犯则从强奸者成了嫖娼者。警方的通报转变如此之快,不但让公众难以信服,也难逃包庇嫌犯之嫌。但受害者家属和公众不会让嫌犯摧残女学生之后,再逃脱法律的惩罚。

  新浪微博网友“阳哥”:这种情况只有将学生定性为卖淫者,才可以将官员和人大代表脱罪,也就是罚款了事。从而避免了追究官员和人大代表的刑事责任。

  呼吁及时、全面地披露案件信息

  人民网强国社区网友“水流千里”称,“包养中学生、玩处女见红”,这种荒唐的邪教恶念,像一种让人上瘾的毒素在某些权贵圈子暗中蔓延。其犯罪动因,已不仅仅是“及时行乐的淫乱思想,极为低下的道德水平,淡薄的法制观念,人格脆弱和主观意志不坚定”等主观原因所能囊括。这些伤天害理、违背人伦的恶行,必在接受法律严惩的同时受到公众强烈谴责,而身败名裂。

  《东方早报》评论《缺乏信息披露只会助纣为虐》则结合永城市李新功案强调称,两案中凶手的具体身份、受害者人数,以及“嫖宿幼女”、奸淫幼女的定性,都还没有权威信息发布。这种信息空白——特别是在凶手落网那么久之后的信息空白,让公众疑窦丛生,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吗?

  文章继而呼吁,本次“双永”审判,以及之前的警方侦查、检察院审查环节,都应有受害少女的父母全程参加,同时也应该由媒体见证,政府部门只需要依法不披露未成年受害者个人信息即可,但应披露案情。为挽回“双永”奸淫幼女造成的恶劣影响,当地政府有责任全面公开嫌疑人的信息,不要再给出“某村村主任胡某”这种让人浮想联翩的信息,应着重披露凶手如何动用权势逼迫幼女就范。那些有权有势者,乃至手握公权者对幼女的伤害已然人神共愤,政府更应以雷霆万钧之力震慑无良犯罪,而不能心存侥幸,回避舆论监督。面对践踏社会底线的罪行时,政府应及时亮出立场。

  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四川在线评论《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待何时》分析认为,此前坊间、网友和记者均是根据“嫖宿女学生案”这点来议论和报道的,这样无形中就给受众一个印象,女生不自重,贪图金钱,主动向老板投怀送抱,可恶;就施害者一方而言,则巴不得能由此形成舆论共识,他们犯的是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幼女罪,促使法院轻判。依照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看,前者显然不及后者。故自嫖宿幼女罪设立以来,一直存在存废之争,实施效果也很不理想。该罪名不但没起到保护幼女权利的作用,反而起到了纵容犯罪分子的恶果。

  《新京报》评论《“嫖宿幼女罪”该废除了》也认为,从事发后网民的担忧来看,其中最核心的忧虑,就是害怕嫌犯借助“嫖宿幼女罪”逃脱严惩。不同罪名的刑罚各有轻重,准确定罪就成了此类犯罪能否实现“罪罚相当”的前提。而偏偏在罪名适用上,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又自相矛盾,难以调和。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侵害的主体一致,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几乎重合。嫖宿无非强调嫌疑人对性交易存在“购买”行为。但由于幼女缺乏对其性行为的支配权,即便幼女接受了嫌疑人给付的“嫖资”或财物,从而“同意”发生性行为,也应推论这种“合意”不成立。经1997年刑法修订而确立的“嫖宿幼女罪”,越来越显示出其失误之处。“嫖宿幼女罪”的成立,等于确认了未满14周岁的幼女也拥有性行为的支配权,同时也相当于将被“嫖宿”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视同为妓女,不客气地说,这是立法的耻辱。

  凤凰网江西省吉安市网友“凤凰网友”: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从事性服务工作,不知情者与其交易是否构成强奸罪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把明知是中学生而引诱其提供性服务,定为嫖宿幼女就牵强了,很容易成为某些权力人士钻法律空隙的范例。

  凤凰网广东省中山市网友“淘气女儿”:嫖宿幼女罪早就应该废除,可以在刑法强奸罪中细分不同情节相应的处罚,对于嫖宿幼女视为强奸,在刑法中加强严处就行了。

  【延伸阅读】

  河南永城官员涉嫌强奸11名未成年少女被刑拘

  据河南省永城市市政府网站5月26日发布的消息,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日前已被永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公安部门侦查,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先后强奸未成年女性11名,其是在2012年5月8日19时在永城市第三中学门口作案时,被刑警现场抓获的。案件发生后,永城市委于2012年5月24日免去其市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决不姑息。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进展情况将及时对外公布。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2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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