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参阅:本刊2015年第22期、32期2016年第51期、52期
【事件回溯】
2000年5月23日,江西景德镇市下辖的乐平市中店村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和同行女子郝强被害。村民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等五人被认定为嫌疑人,除汪深兵在逃外,其余四人于2003年被判死刑。2006年,江西省高院终审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4人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未明示“具体情况”为何。2013年,汪深兵在南昌被抓获。同年10月,涉嫌制造4起命案、侵害10余名女性的犯罪嫌疑人方林崽受审,并坚称其为乐平“5·24”案的真凶。
2016年4月,江西省高院决定另组合议庭对“5·24”案进行再审。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的八名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开庭前后,该案新的物证检验报告引起舆论关注,其中指案发现场提取的3枚烟蒂上的DNA来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但乐平警方一直拖延至方林崽落网后才进行鉴定,随后又“隐藏”鉴定报告3年,直到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后,才予以提交。此外,检察机关建议“疑罪从无”与辩护律师坚持的“绝对无罪”有所差距,也导致了一定的争议。
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同时,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本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因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而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蒋泽才、郝强被害案系方林崽所为的意见,因方林崽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亦不予采纳。江西省高院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宣判后,江西省高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法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日,景德镇市检察院决定对汪深兵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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