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参阅:本刊2015年第13期、2016年第46期、2017年第10期
【事件回溯】
2015年3月20日,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的赵黎平(2013年已退休),在赤峰市境内枪杀了与其“关系密切”的女子李某某。同年3月25日,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赵黎平批准逮捕。
2016年2月,经依法指定管辖,该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1日,太原市中院一审宣判。法院查明,赵黎平枪杀李某某,非法持有转轮手枪、六四式手枪及49发子弹,非法存放91枚雷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法院认定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赵黎平死刑。
一审宣判后,赵黎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院于今年2月22日至23日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月28日公开宣判。山西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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