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舆情频道>>舆情聚焦

“两高”司法解释“行贿万元即入罪”引争议

时间:2013-01-11 08:54: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主题事件】

  据新华网2012年12月31日报道,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该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认为新司法解释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但更多的网友质疑该解释对行贿者量刑过重,万元入罪的标准也遭网友调侃。舆论担心此举不仅不能有效预防腐败,还会使行贿者为求自保不再揭发,导致行受贿双方为脱罪形成同盟。

  【争议条文】

  行贿万元即入罪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解释还具体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行贿未处理将累计数罪并罚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3年第1/2期

[责任编辑:zywwqs]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