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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普法的代价——河南农民采“野草”获刑事件舆情观察

时间:2017-05-11 09:09: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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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6年12月,河南三门峡市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因采伐蕙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17年4月,当地检察机关通过官网及微信公众平台披露案情,希望借此进行普法宣传。然而,“野草”“无意间”等词语的使用却引起了舆论对于判决的质疑,“亮点”反而成“槽点”。关于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争议,也为舆论场带来两次反转。在此期间,相关司法机关回应乏力,舆论引导不够积极,对舆情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舆论环境,提高政法新媒体的舆情管理素养,做好案件的舆情风险识别,已成为政法新媒体发展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采“野花”采出两次舆情反转
  2017年4月1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以《三门峡市检察院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见实效》为题在其官方网站披露了一桩案件:2016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发现自家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就利用干完农活回家的间隙采了三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当时秦运换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8月,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后认为,秦运换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依法对秦运换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10月,卢氏县检察院将秦运换起诉至卢氏县法院。12月22日,卢氏县法院认定秦运换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随后,三门峡市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正义三门峡”又以《路边的野花不要采》为题,再次发布该文章,希望借此以案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4月12日,大河网率先刊发报道,关注该案,随后,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平台,以《三门峡男子山坡上挖了三株“野草” 被判3年缓刑》为题转载报道,引发少量关注。多数网友认为,法院判决过重。4月19日,《河南法制报》再次刊发相关报道《采了3株“野草” 男子获刑3年》,报道内容与检察机关通报一致,但经主流媒体澎湃新闻网转载后,影响迅速扩大,旋即形成网络舆情。
  4月20日,《华商报》发布报道《山坡上挖3株“野草” 河南农民被判刑》,进一步披露了案情。报道称,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通过查询,记者发现,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运换一人。从卢氏法院宣判的四起案件来看,采伐地分布在很多地方,因此一般人很难把它与“重点保护野生物种”联系在一起。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长青接受采访时表示,秦运换案的“野草”应该不属于像老虎一样具有突出的保护特征,也没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农民不是专家,不具有识别能力,根本不具有主观犯意。此案的性质仅是意外事件,如果非要追究这个农民的刑责,首先应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玩忽职守犯罪。
  4月20日晚间,澎湃新闻网发布报道《农民挖3株兰草被判3缓3,国家林业局: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为事件带来第一次“反转”,并引爆了舆论热点。报道称,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同日,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河南省未修订过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目前只有一批,于2005年公布。而中国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但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CITES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对此,多位律师表示,相关案件的定性的前提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该案也是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性的,如果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很显然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即使蕙兰属于地方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但绝对不是犯罪。
  报道发出后,舆论焦点开始从“判罚过重”迅速转变为“无理判罚”,为秦运换喊冤和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一时间充斥舆论场。4月21日,北京时间微信公众号“Btime此刻”刊发报道《对话|河南采兰草获刑农民:不知是保护植物 山上无警示牌》,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秦运换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这种草还是国家保护植物,而且,山上也没有任何禁止挖兰草的标牌,事发至今,山上仍没有一块警示牌子。因为其也不养兰花,所以市场上究竟有无买卖、是否值钱,自己并不清楚。对于判罚,秦运换表示,自己因为没钱请律师,也不准备再上诉。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7年第17-18期
  
[责任编辑:zywg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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