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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诚意的答卷——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舆情观察

时间:2017-06-16 13:4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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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5月底,沉寂了一个多月的山东“辱母杀人”案随着二审开庭,再次掀起舆情波澜。在庭审前一日,山东检方、纪委、警方公布了该案有关当事人和处警民警调查处理情况。庭审当日,山东省高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回应公众期待。最高检则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就于欢故意伤害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就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予以回应。在该案舆情历经的两个高潮阶段,政法机关通过主动回应、表态,有力地把控了舆论走向,给社会交上了一份有诚意的答卷。整体而言,是一次有成效的政法机关联动应对重大社会热点案件的舆情应对实践。

亮剑纠偏:一堂精彩的法治“公开课”

  “辱母杀人”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多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用水果刀将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捅伤。后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3月25日,《南方周末》刊文《刺死辱母者》披露该案。文中描述案情始末事无巨细,极富画面感和冲击力。此后,各大主流媒体、新闻网站陆续介入报道,法学专家、时评人、网络大V等意见领袖纷纷参与评议,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同情与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派员介入调查,山东省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等有关司法机关同样以非常诚恳的态度响应舆情,多部门协力实现了一审向二审的平稳过渡。舆论对该案二审保持了极高的期待。

  5月27日,该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前后,最高检以及山东地方相关司法机关积极发布信息,开展了一堂精彩的法治“公开课”。

  5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即发出了于欢案二审开庭公告。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正式通报了二审即将开庭的消息。山东高院新闻发言人还透露称,“到时候可以看我们的官方微博,很详细。”主流媒体、门户网站以《山东高法:于欢案二审将于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为题,进行报道。24日当天,新闻网站转载消息超过110余条,“辱母杀人”案正式回归舆论场。

  至5月26日,关于该案二审的报道已超过260篇。多数为引述山东省高级法院的权威信息,部分报道同时回顾了该案经过。不过,也有部分报道重点引述了案件当事人家属、二审辩护律师等的相关说法,在官方牢固掌控主动权的舆论场中早早地掀起质疑的浪花。如“每日人物”报道《山东辱母案27日二审 于家人:仍欠债 工厂停产》、《凤凰周刊》报道《刺死辱母者案二审本周六开庭 部分问题或被淡化处理?》。尤其是《凤凰周刊》的报道,引起不小的质疑。该报道不仅引述于欢家属说法称,法官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二审中淡化处理民警不作为等相关问题,而且引述于欢二审辩护律师殷清利的说法称,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离开法院时遭到跟踪,而当地派出所称是冠县方面派来保护律师的。不过,该报道随后即被删除。
  5月26日15时许,山东省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通报称,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山东省检通报后,26日当天,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官方网站发布处分决定称,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7年第22-23期
  
[责任编辑:zywg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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