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向坐冤狱 13 年的钱仁风鞠躬道歉。8月3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发田成友的署名文章《公开道歉,传递司法的温度》。田成友在文章中表示,公开道歉,认真道歉,既是自己的职责所系,也有自己的一片诚意。“致歉信不长,却是我一字一句用心写的,院党组也认真进行了修改、把关,浸透着对公开道歉的诚恳、对钱仁风的尊重。”
然而,鞠躬道歉收获的却不都是掌声。有律师撰文将院长鞠躬道歉斥之为“政治作秀”,甚至批评认为这是“哗众取宠,以牺牲法官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来换取所谓的‘民意’”。
事实上,早在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中,就已经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纳入国家赔偿的方式,而将赔礼道歉实际适用在冤错案件赔偿上,却是近些年方才出现。浙江“张氏叔侄案”和“萧山五人案”、河南“李怀亮案”、内蒙古“呼格案”等一系列全国瞩目的案件获得纠正后,法官当庭道歉、登门道歉都成为了新闻报道的热门内容。起初,舆论对于这种司法官员道歉,整体上还是给予肯定。但随着道歉逐渐常态化,公众也产生了一定的“审美疲劳”,道歉的“边际效用”似乎开始递减,负面评价不断出现。
必须指出,赔礼道歉作为法定的国家赔偿方式之一,其适用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必要。法院为冤错案件道歉,“并不会降低司法权威,反而会为司法权威加分不少”。鞠躬道歉不是“作秀式公关”,而是一种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的司法仪式。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严肃的道歉和庄严的审判一样,都会给人以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至于有舆论质疑法院“借道歉逃避追责”或者“替公安检察背锅”。赔礼道歉与错案责任追究并无关联,将二者混淆来谈,实不恰当。而“背锅”的说法也不尽公允。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礼道歉,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所明定,不存在“代人受过”的问题。
总之,司法机关向冤案当事人道歉,既是抚慰心灵创伤和重塑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消弥矛盾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因此,无论是道歉者还是围观者,都应该多一些诚意,少一点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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