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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玩具枪案”走出舆论困境

时间:2017-01-30 14:24:00  作者:张辰剑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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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关仿真枪、玩具枪涉罪的案件持续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天津赵春华“气球枪案”、湖南株洲“火柴枪案”等个案,遭到媒体和有关律师的强烈质疑,加之此前引发热议的王国其案、刘大蔚案等类似案件,可以说仿真枪、玩具枪涉罪问题,特别是刑事司法对枪支的认定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司法乃至相关立法机关难以回避的舆情议题。

  2007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改变,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因此导致,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出现悬殊。围绕这一标准的科学性、适当性开展正面回应和舆论引导,不仅不易引起公众的共鸣,反而容易陷入舆论场既有的负面议题之中,进而增加民众对标准问题的注意力,延长舆论发酵期。湖南株洲“火柴枪案”中,舆论对于“检方要求重新鉴定”给予肯定,但相关争议仍难以快速消弭。

  事实上,个案的公正远比抽象的标准更容易让人“有感”。民众真正在意的并不是“什么是枪支”,而是“普通人会不会因为司空见惯的玩具枪、仿真枪受到牢狱之灾”。

  举一典型案例,“河南大学生掏鸟案”曝光之初,由于受到媒体偏颇报道和舆论炒作而鼓噪一时。“熊孩子上树掏鸟窝”竟会被判十年重刑,引发广泛的同情和质疑。然而,法院在舆情回应和引导中紧紧扣住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构成要件,强调被告人是一个具备一定鸟类知识的偷猎者和鸟贩子,其对违法行为具有认知和故意。随着相关证据的公布,一般民众能够很清晰将被告人与“熊孩子”切割开来,进而将同情与抵触情绪抽离开来。该案也因此实现舆情反转。

    玩具枪案同样如此。行为人购买、持有玩具枪是否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不仅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也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社会接受程度。如果行为人误将枪支当做玩具,那么只认定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从而阻却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否则,将罪与非罪简化为“枪与非枪”,便宜行事,就会让案件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

  总之,在现有标准之下,让这类案件走出舆论困境,考验的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智慧,更多的是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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