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仿真枪、玩具枪涉罪的案件持续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天津赵春华“气球枪案”、湖南株洲“火柴枪案”等个案,遭到媒体和有关律师的强烈质疑,加之此前引发热议的王国其案、刘大蔚案等类似案件,可以说仿真枪、玩具枪涉罪问题,特别是刑事司法对枪支的认定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司法乃至相关立法机关难以回避的舆情议题。
2007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改变,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因此导致,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出现悬殊。围绕这一标准的科学性、适当性开展正面回应和舆论引导,不仅不易引起公众的共鸣,反而容易陷入舆论场既有的负面议题之中,进而增加民众对标准问题的注意力,延长舆论发酵期。湖南株洲“火柴枪案”中,舆论对于“检方要求重新鉴定”给予肯定,但相关争议仍难以快速消弭。
事实上,个案的公正远比抽象的标准更容易让人“有感”。民众真正在意的并不是“什么是枪支”,而是“普通人会不会因为司空见惯的玩具枪、仿真枪受到牢狱之灾”。
玩具枪案同样如此。行为人购买、持有玩具枪是否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不仅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也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社会接受程度。如果行为人误将枪支当做玩具,那么只认定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从而阻却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否则,将罪与非罪简化为“枪与非枪”,便宜行事,就会让案件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
总之,在现有标准之下,让这类案件走出舆论困境,考验的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智慧,更多的是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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