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案件频道>>案件速递

沪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宣判,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六个月

时间:2019-10-15 10:38:00  作者: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图片来源于:图虫创意

  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0月15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据澎湃新闻8月27日报道,8月26日,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刘蕊]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