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高某在山林里开荒,风将燃烧的杂草火苗引燃山场芦苇丛,结果引发山火。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以被告人高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高某到泰宁县狮子岩寺附近的“中山上”山场的荒地准备种花生,并将清理的杂草堆放在距离该山场芦苇丛约三四米处。中午15时许,高某未经野外用火审批,擅自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放的杂草,风将燃烧杂草的火苗引燃山场芦苇丛,以致“中山上”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0亩,过火林木蓄积量60.6立方米,毛竹3564株,刚竹800株,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39934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能积极扑救,自动投案,并支付扑火工资1050元。被害单位放弃赔偿,对高某的失火行为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0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3993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高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能支付扑火工资,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年事较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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