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见是日常性的,可以说无所不在。要祛除偏见,恐怕不像想象的那么容易。
罗素在《一个自由人的崇拜》一文中说:“直到1870年,德国人被视为戴眼镜的教授,内向的、不知道外界的。但是从1870年起,人们对他们的观念必须作剧烈的改变。大多数的美国人认为法国人老是从事于爱情上的阴谋,惠特曼谈到法国人的时候说:‘狡猾的、中型沙发上的那对通奸的法国男女。’去法国居住的美国人因法国人严肃的家庭生活而惊奇,甚至也许感到失望。在俄国革命以前,人们相信俄国人有一个神秘的灵魂,那种灵魂使他们不能做成普通的明智的行为,但是给他们一种深沉的智慧,那种智慧是现实的民族所望尘莫及的。”这种对于某一民族的刻板印象,就是偏见。
若论为什么会存在偏见,那原因自然是,判断者获得的信息是片面的,既然不能窥见全豹,就难免会产生偏颇的认识。有的时候,判断者获得的信息是全面和完整的,但他只愿意相信某一方面的信息,过滤掉的信息没有起到帮助其形成正确判断的作用,对于执意只想相信某一片面消息的家伙来说,连上帝都帮不了他。还有不少偏见是在长期、反复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箫维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列举了美国司法中的潜规则,其中之一就是有罪推定。尽管无罪推定已经在刑事司法领域成为常识,但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触的被告人多数都是有罪的,面对一名新的被告人,法官在证据调查前还是会习惯性地认为这又是一个有罪的人。要祛除法官的偏见,不是空喊口号就能够解决问题的。
那么,为什么要祛除偏见呢?这个问题问得有点多余。偏见显而易见的不良作用,是使我们模糊了发现真相的眼睛,我们对特定事物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有时就得归咎于它,这正如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当然,也有些偏见是无害的,我们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偏见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前者诸如偏爱、偏袒之类,都含有正面的偏见在里面,对于被偏爱者、被偏袒者来说,这种偏见可以甘之若饴;后者如歧视,含有负面的偏见在其中,被这种偏见击中的人就倒了霉。许多偏见是个人化的,除了使一个人作出偏颇的判断、评估之外,不一定有什么实害;也有一些偏见,有可能伴随着危害行为或者招来祸端。尤其是,有些偏见是群体性的,一旦放纵,可能会导致一定损害后果。法国家喻户晓的冤错案件——德雷福斯案件之所以搞错,对犹太人的偏见是原因之一。如果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存在巨大的偏见群体,就可能出现不问是非,只进行族群分类的简单化思维,正义和理性之神就可能没有栖身之处,要落荒而逃了。
司法的主要功能是判断,有人甚至称之为本质功能,在英文中,“法官”(Judge)的真正意思是判断,所谓“法官”就是一个“精于判断的人”。为了履行好法官之责,不能不扫除判断上的障碍,避免我们判断的眼睛蒙尘。偏见就是这样的障碍,所以许多国家都会想办法降低法官的预断,防止法官的偏见。日本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想要切断侦查与司法的联系,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过,其成效如何,就不那么容易做判断了,反正聊胜于无,总比没有更让人放心。检察官作为控诉者,比法官更容易产生偏见,这是由其特定角色决定的。为了减少检察官的偏见,不少国家都极力劝导检察官要恪守客观义务,不能把自己降低为单纯的当事人。不过,既然角色决定心理,这种劝导必然是不容易彻底得到贯彻的。
这提醒我们,对于偏见必须经常性保持警惕。戏剧家赖声川曾言:“当我们看事物的时候,有没有立即下判断?如果有,就很难看事物的原貌,因为判断遮蔽了视线,判断是在通过过滤器看事物。……我们其实大半辈子都是在用既有的方式看世界。这个方式是日积月累而成的,久而久之,事情的原貌渐渐离我们越来越远。最后,我们甚至可能不认识它了。对人也是一样,可能从认识一个人的第一秒开始,我们就用上了偏见过滤器。久了之后,他被我们的过滤器不断扭曲变形,直到面目全非的地步。真正的他消失在我们的过滤器之中。”
这正是司法者要时刻保持警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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