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理学家朱熹曾云:“君子之心,常怀敬畏”。先贤之论,辩证理性、简明扼要。即逝元明清,翻天覆地慨尔康,直至依法治国写入中国梦的篇章,朱夫子的这就话,依旧富含价值、意义与内涵。若把这句话放在职业生涯中,就是说从业者要严谨处事、按规则办事、按规矩行事,都要常怀“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自重自警自省的敬畏之心。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然以身试法,对法律、制度、原则嗤之以鼻,或抗衡、或肆意践踏者大有人在。支撑这些“枉法”者产生无所畏惧勇气的,要么就是权势、要么就是金钱、要么就是靠山。
我始终认为,凡是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人都需要常怀敬畏之心。在国家的法律法规面前,要养成自我约束的习惯。这已经不用谁如同向三、五的孩童般苦口婆心的尊尊教诲。譬如,一名汽车司机若对交通法规置若罔闻,拿酒驾、闯红灯当儿戏,甚而违章超速,对“交规”没有了敬畏,对生命没有了敬畏,恣意触碰法律底线,那结果是或失去自己宝贵生命或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坚守职业操守和检察良知是检察机关对干警要求的底线,“忠诚、为民、公正、廉法”是对每名干警的基本要求。说得直白一点,这是检察干警必须遵循的职业操守,做不到这一点,遑论其他!
近年来,司法腐败大案、要案频发,如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重庆高院腐败案。司法者贪赃枉法直接污染了公正的水源,是良知泯灭的典型表现。司法腐败案的交错频发,拷问着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者的良知。因此,最高检要求每一名检察干警坚守职业良知,践行执法为民,这是维护检察系统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行之举,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其中“忠诚法律”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让广大干警时刻牢记“法先自治以治人”的道理,从而敬畏法律。这既是认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的体现,也是一名检察干警能否合格和恪尽职守的前提条件。
纵观历史,大凡流芳百世的清廉之士无不对自己的岗位职责存有敬畏之心。因为他们深知,只有如此才会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较量面前超然物外,进而受到百姓的称赞,社会的褒奖。
综上所述,一个人要做到常怀敬畏之心,我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遵法守法应该是一个人的自觉行为,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一名检查干警,理应坚定职业操守,兢兢业业做事,本本分分作人,着力从小节上端正人品,从细微之处提升精神境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慎思笃行。
其次,要加强实践锻炼。每名检察干警都应按工作计划真正的做到到基层一线接地气、听民意,在实践中长本领。在丰富自己阅历的同时,对社会现实能有一个深刻的感悟和对社情民意的真正了解。
第三要坚定法律信仰,因为有了信仰与敬畏之心,我们的内心才能够庄严和清澈。只有从心底对法律产生敬畏,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
我还只是一名普通的检察干警,但不能因为自己年轻、职位卑微就淡漠对职业的敬畏之心,必须永远坚定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磨炼刚直不阿的秉性,保持两袖清风的情操,带着良知工作,并时刻警醒自己,牢记使命,畏法慎职,常怀敬畏之心。
(作者单位:黑龙江绥阳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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