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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不能成“门票经济”保护伞

时间:2013-04-25 09:22:00  作者:郭文婧  新闻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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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4月24日《新京报》) 

  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旅游法草案拟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要想涨价,不仅“应当举行听证会”,还要提前半年公布,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所谓的价格听证会已经逐渐沦为垄断部门操纵民意工具,真正的民意“被代表”了,变成了“涨价听证会”,最后的结果只是涨多涨少的问题。在听证制度本身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旅游法草案中关于听证的程序规定,形式大于实质,恐怕不能解决“景区门票说涨就涨”的痼疾。 

  “景区门票说涨就涨”的根源,不在于缺乏形式上的听证会,而在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本身的稀缺性导致的自然垄断性。如果不在反垄断上做文章,不界定清楚处于自然垄断地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定价机制和监督机制,景区经营方要找出涨价的理由是易如反掌的,仅靠形式上的听证会,景区门票就会重复其它公共产品价格听证会的问题,即使没有“被听证”,也依然会是“逢听必涨”。 

  听证制度的产生出于一个简单的逻辑,那就是“和我利益相关我就有发言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国家的,属全民所有,全民都是利益相关人。但问题是,现在几乎所有的景区门票听证会,都局限在景区所在地的利益相关人,当地人不仅是旅游本身的利益相关人,更是旅游经济的直接受益人,而更庞大的利益相关人就被当地人“代表了”,结果变成“本地人听证、外地人埋单”。 

  作为国有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一方面,本身应该坚持公益的属性,不应该设置过高的门票门槛;另一方面,要让全国所有利益相关人都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本身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听证制度发明者的西方国家,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上,根本就不玩“门票经济”,或者免费,或者门票低廉地让民众没有“贵”的感觉,而是在尊重文化的前提下,利用自身资源从事商业开发,广拓营利渠道。 

  我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目前的问题,不仅是门票价格说涨就涨,而是门票价格本身都已经高的有点离谱,脱离了民众消费实际。即使依靠形式的听证会,解决了门票说涨就涨的问题,但依靠门票涨价的“门票经济”路径依赖依然存在,门票价格的总趋势就依然会是向上的,“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就依然是一句空话,公共景区的公共价值就不可能得到最大发挥。 

  因此,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找对了问题;但只用听证的办法来解决,就是开错了药方。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一个方面需要一个基于公益属性的科学的门票定价机制,倒逼“门票经济”走向末路;另一方面,需要国家统筹国有资源,基于公共景区公共价值的发挥情况,形成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公共景区所在地公共责任的落实。(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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