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42岁的原中日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琼,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30万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王晓琼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北京市中日投资管理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晓琼于1994年4月被中日青年交流中心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年4月8日被中日青年交流中心任命为北京中日恒泰工贸公司经理。恒泰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更名为北京市中日投资管理公司。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王晓琼任上述两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1995年5月,王晓琼利用担任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以该公司名义从江苏联合信托投资公司贷款1000万元后,将其中的3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刘某使用。
二中院认为,王晓琼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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