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陷入“有了制度当摆设”的困境
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又强调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发挥制度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尤其是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制度建设的几个理论问题。
制度是理念向实践转化的中间环节,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人们早已有了广泛共识,并常常将各项建设、工作、活动与制度联系起来,希望从制度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或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于是,一些人对制度又产生了失望情绪,以至于“没有制度要制度,有了制度当摆设”。制度建设的目的是确保各项建设科学发展,如果制度建设本身没有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达不到预期目的就不足为奇了。因此,要确保各项建设尤其是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促进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有序展开,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制度建设是很有必要的。
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
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与科学性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制度得不到有效贯彻或贯彻中达不到预期效果,与制度建设本身缺乏科学性密切相关。根据制度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践经验,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是原则与细则的关系。在制度建设中,原则与细则密不可分,原则离开细则就难以发挥作用,细则离开原则就会迷失方向。从制度建设总体上看,短板主要是细则。人的行为总是具体的,制度疏于空泛、失之抽象,就难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因此,制度建设必须详尽具体、周密细致,对于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便于把握和操作。
二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体和程序是制度的两大要素,如果说实体规则好比设计图纸,它从静态上约束人的行为,那么程序规则好比工艺流程,它从动态上约束人的行为。离开程序规则,实体规则就只能停留在条文上,不可能转化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实际行为准则。
三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制度建设要达到预期目的,不仅要求单项制度内部不留责任空隙、不留规避空间,而且要求各项制度之间必须保持上下衔接、左右协调,防止令出多门、各行其是。如果各项制度之间矛盾丛生,不成体系,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是制定与执行的关系。制度是一种以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它通过严密的规则、严格的程序和严明的纪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其上、超越其外,任何违规行为都应受到制裁。从实际情况看,我们制定的制度不可谓不多,要求不可谓不严,而且每个问题都是三令五申,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制度的执行缺少必要的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缺少应有的惩戒,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软化了制度的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制度供给不足而是执行不力,已成为制度建设中的瓶颈。
五是稳定与变革的关系。制度要经过一定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因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同时,制度对时效性也有较高的要求,如果规则落后于时代发展、脱离客观实际,就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要依据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对现有的制度进行科学审视,切实贯彻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修改存在缺陷的制度,适时废止已经过时的制度,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持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制度系统有着任何系统都具有的特征,即系统功能不是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在通常情况下,它可以大于要素功能之和。在实际生活中,各项制度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支撑,构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制度体系。要充分发挥制度的系统功能,就必须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论证,把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转化为制度机制,形成一个系统配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网络,形成一个自律与他律、自觉与规范相统一的机制链条,为各项建设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架构和机制平台。
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既包括制度本身的系统性,也包括制度执行的系统性。要建立健全门类齐全、层次分明、上下连贯、结构严谨的制度体系,使每一个部门、不同环节、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建立健全纵向分级、横向分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制度监督体系,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规、遵守法规、执行法规,使每个人都能置身于严格的制度约束之下。凡是制度明文规定的要求,都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凡是违法违纪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便形成主动学法、自觉守法、合理用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局面。
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必须科学把握制度规范与思想教育的关系。正如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制度规范也不是万能的,也有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制度调整方法的单一性——制度无论怎样健全也不能代替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制度作用范围的有限性——对于理想信念方面的问题,制度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制度内容变化的滞后性——制度的稳定性往往使它的内容变化滞后于现实变化;制度主体素质的依赖性——制度是由人来制定、由人来执行的,制定者如果没有较高的素养,就难以形成完善的制度,执行者如果没有较高的素养,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扭曲。实践证明,思想教育可以变制度的外在强制为内在自觉,降低制度贯彻执行的成本,提高制度贯彻执行的效益。离开了思想教育的密切配合,制度执行就有可能被打折扣,甚至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从这种意义上讲,思想教育需要制度建设提供规范保证,制度建设需要思想教育提供实施基础。
提高制度建设的实效性
制度建设不仅包括制度的制定,而且包括制度的执行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为了使各项制度在空间上并存、在环节上紧扣、在功能上互补,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功能和实际效能,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形成结构完整、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制度执行机制,以便对机构、人员、行为实施全方位规范,对决策、执行、监督实施全过程调控;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考核评估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者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方式予以追究,切实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对于制度建设来说,领导干部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者。因此,要确保制度的有效贯彻,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消除权高于法、情大于法、威盛于法等特权思想,依据制度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为部属作出表率。由于我们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上级对下级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只要各级领导干部行随法出,依法办事,就能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对下级领导干部带好班子、抓好队伍、管好自己产生积极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的人治遗风始终挥之不去,还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有的言在法中,行在法外,我行我素,随意变通;有的习惯于按土章法、土政策办事,搞法外之法;有的没有制度要制度、有了制度当摆设、出了问题又归咎于制度。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扭转,就是制定再多的制度也无济于事。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制度是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依法办事是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知法懂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落实制度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的理念,严格按制度规范约束自己、教育管理部属、协调上下关系、处理内外矛盾,自觉做到恪守原则不动摇,实施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从而形成领导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基层依法运转、群众依法自律的良好局面。(作者系空军指挥学院教授、空军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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