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立足司法实践,服务司法实践,要与时代同频共振。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是法治新闻的“富矿”,作为检察新闻人,我们要深挖案件“富矿”,找准报道着力点,讲好案件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精神、法律内涵、价值追求,努力让法治新闻报道绽放出“与时代同频共振,更努力推动法治进步一毫米”的光芒。
找到新鲜的“切入点”
2024年3月29日,检察日报头版刊发笔者采写的《一波三折的立案过程》,被最高检微信公众号转发,取得良好反响。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开展法律监督、维护企业权益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不仅包括公诉案件,同时也包括自诉案件。但对于如何开展自诉案件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带来了困难。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自诉案件开展法律监督的案件极少。这种“新鲜感”恰恰成为这篇案件报道的加分项。
案件采写的最高境界是让读者“像透过镜头看故事,身临其境”,在这篇报道中,笔者和通讯员作了新的尝试。在与承办检察官的深入采访中,我们发现,被害企业负责人老叶曾经四次走进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大门,而每次都是不同的心境:第一次是面对猖狂侵权却无处讨公道的愤恨不平;第二次是面对陌生复杂的刑事自诉案件材料收集难关的愁容满面;再到第三次侵权人恶意躲避无法立案的无奈叹息;直到第四次案结事了的开怀释然。
这四个鲜活的场景就成了这篇案件报道中的四个“镜头”,串起了这个故事。在这四个“分镜头”中,笔者和通讯员经过打磨稿件,详略得当地写出老叶的三次求助过程,讲清楚整个案件故事的一波三折,也把侵占罪、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等概念用深入浅出的语言释明,让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了解到,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也可以进行法律监督。
拓展民生“小”案的社会价值
2024年8月28日,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封面刊发笔者采写的《快递车撞人致死,赔偿责任该谁担》,被最高检官微转发后阅读量过万。复盘这个案件的采写,是一个从办案手记到封面大稿的过程。
稿件的雏形是千余字的办案手记,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彭大妈老伴车祸离世,老无所依的她将撞人的快递小哥杨某、快递网点负责人叶某、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以叶某与快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叶某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由,仅判决叶某和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叶某赔偿1.2万元后再无财产可以执行,快递小哥因交通肇事入狱。彭大妈无奈之下申请法律监督,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彭大妈晚年有了保障。
在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中,笔者发现,这一案件不仅是依法抗诉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暖心案,而且厘清了新业态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很具普法价值。网购已经成为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衍生的快递寄送这一新兴业态,也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最直观的就是本案中,快递末端网点无经营资质,快递员受雇于末端网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实践中司法判例不一。
补充采访后,修改稿扩充到近三千字。在这一稿中,除了以受害者家属的维权经历为叙事主线,关联人物也在案件的展开过程中依次“进场”,写法上“接地气,多细节”,并对案件的争议点特别是检法两家的分歧,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及法律监督的过程深入采写,着力体现法律监督的刚性和韧性。
投稿次日,《民生周刊》编辑表示,“这个案件很不错,对于当前办理快递领域人身侵权纠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借鉴意义,拟在封面刊发。但需要补充采访……”
根据编辑的要求,我们进行了跟进采访,采访对象从检察官、当事人延展到法学专家、法官、工会等群体。在采访过程中,这一抗诉案件的价值得到了深入挖掘,特别是对徐州市工会的采访,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再审改判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后,在当地起到非常好的引领作用——成功倒逼快递公司加强对加盟快递网点的管理,不再是“收钱了之”。我们如此陈述这一案件的意义:“随着各地打通快递物流‘最后一公里’工作的推进,快递末端网点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快递末端网点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是为解决快递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争议,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权益,也意在反向推动快递公司加强对快递末端网点的管理,完善快递员履职保障措施,购买相关保险,谨慎选择合作对象等,从而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一直关注这起抗诉案件的徐州市法学会副会长汤道路也接受了我们的采访,他从法学专家的角度指出,“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通过深入调查、正确适用法律,明确了快递员在配送快件过程中致人损害时的侵权主体认定问题,对新业态、新模式下利益相关方责任认定、权益维护进行了有益尝试。本案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权益,又明确了新业态中各参与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对推动快递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有序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至此,这件小切口的民生“小”案,在推动社会和法治进步中的“含金量”跃然纸上。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驻江苏记者站记者管莹;此文刊发于《法治新闻传播》2025年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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