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四川11月24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李晓荣)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对接“大调解”机制,形成“检调”对接工作合力,经四川省蓬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蓬安县检察院成立了控申举报涉检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院以此为平台和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检察环节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对本院业务部门办案流程和办案质量的同步监督,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察,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全力服务于蓬安和谐社会建设。其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工作机制,搭建服务平台,把握检察环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对接“大调解”机制的切入点
创新机制成立“中心”,是在中共蓬安县委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的关心支持下,投资38万余元,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集涉检矛盾纠纷调处、控告申诉检察、案件信息咨询查询、检务公开等多项职责于一体的检察院内设机构,下设候谈引导室、控申举报接待室、案件信息咨询查询室和涉检矛盾纠纷调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3人,其中主任按实职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
(一)以“中心”为平台,不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涉检信访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潜存着某些利益方面的追求,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有可能引发新的诉讼或新的社会矛盾。通过“中心”这一服务平台,在公平合理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进行平等对话交流,努力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心理上的疑虑,实现利益诉求的有效解决,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蓬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找准切入点。
(二)以“中心”为平台,主动对接“大调解”机制。市委提出,要健全深化“大调解”工作的机制体制,强化工作举措,全面提升“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基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落实市委提出的工作要求,自觉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县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对在检察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能预防、能掌控、能调处。
(三)以“中心”为平台,着力推动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基层是矛盾纠纷的多发易发环节,如民间纠纷、人身损害、征地拆迁、土地补偿、涉法涉诉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诱因。当这些社会矛盾难以调和时,人们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介入。作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落实“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要求,在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积怨。
(四)以“中心”为平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越来越高,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对政法机关的监督方式日益多元。检察机关应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始终把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群众工作的本领。“中心”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有利于把矛盾纠纷尽可能解决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探索工作模式,细化工作举措,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全力化解涉检矛盾纠纷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
根据《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涉检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心”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中心”便捷服务群众为窗口和平台,以化解涉检矛盾纠纷为核心,以“三个对接”和“1+6+X”的工作模式为抓手,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个对接”指对接控申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和“大调解”工作;“1+6+X”指以“中心”为平台和窗口,侦监、公诉、监所、民行、反贪、反渎6个业务部门为支撑,本院其他内设机构人员和“大调解”机制为后盾的涉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模式)。
(一)强化责任,保障群众诉求渠道畅通。一是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来访群众一律安排在接待室进行,做到稳定情绪、登记清楚、认真调查、及时反馈。二是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中心”工作流程图的规定,能当场处理的就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不能处理的,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分管副检察长不能处理的,报请检察长解决;检察长不能解决的,启动“大调解”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务,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解决。
(二)专人负责,切实加强举报线索管理。一是对受理的举报材料或信件,一律由“中心”专人拆阅,逐案登记,认真审查,填写《案件线索登记表》。二是妥善保管举报或移送的案件材料,未经检察长同意,不得私自拆阅、摘抄、复印、传阅举报材料或信件、翻阅举报登记簿及表册,严防泄密或遗失;对重大举报,要立即送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示;对口头或电话举报,要制作成举报笔录,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三是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举报线索交院案件线索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分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举报材料和信件,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透露举报内容,不得随意将举报材料转给其他机关处理,更不准隐瞒、销毁举报材料。
(三)报备信息,切实强化内外部监督。按照《业务部门向控申举报涉检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备案件信息资料的操作办法》规定,“中心”要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报备的案件信息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分类整理和储存,便于人民群众法律政策咨询和涉检案件信息查询;要负责提醒和督促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报备案件信息资料,并对办案人员行使检察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各业务部门收到“中心”移送的案件材料或案件线索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办结及答复,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群众来访需查阅本院所办案件的信息资料,需由案件信息咨询查询室工作人员在电子资料库中查阅后告知,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和查看电子资料库中的资料。
(四)风险评估,做到涉检矛盾纠纷提前预警。“中心”对管辖内的来信来访,要及时会同对口业务部门做出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风险评估,制定好处置预案;对非管辖的来信来访,要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去向,同时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各业务科室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在给“中心”报备案件信息的同时,要对该案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风险的,由“中心”配合办案部门制定好处置预案,使涉检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警。
(五)“九大程序”,着力化解涉检矛盾纠纷。一是登记程序。“中心”对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案件线索、案件信息资料以及各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信息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管理。二是分流程序。按照人民检察院管辖内申诉、人民检察院管辖内举报、非人民检察院管辖、交办案件、通过查询信息库可直接答复等五种情形进行分流。三是管辖内申诉案件处理程序。对人民检察院管辖内申诉的案件信息,由“中心”分流给相关内设业务部门,承办部门办理将办理结果回复申诉人并同时反馈至“中心”。四是管辖内举报案件处理程序。对人民检察院管辖内举报的案件信息,经“中心”初核后决定不立案的信息资料直接存储在信息资料库中,以便查阅或回复举报人(申诉人),经“中心”初核后可立案的交由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本院自侦部门及时向“中心”反馈案件侦办情况,由“中心”回复举报人(申诉人)。五是交办案件处理程序。对交办案件,按交办案件处理程序,由“中心”以本院的名义上报查办结果,同时回复举报人(申诉人)。六是非管辖案件处理程序。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与有管辖权的单位联系,并向举报人(申诉人)告知去向。七是信息咨询查询服务程序。对通过查询信息库可以直接答复的案件信息,由“中心”工作人员直接答复。八是涉检矛盾纠纷调处程序。针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的来访群众、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心理疏导处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将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九是对接“大调解”机制程序。对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或涉检矛盾纠纷调处室不能处理的涉检案件矛盾纠纷,或检察环节已依法依规调处结案,但当事人确有困难,人民检察院又无力解决的,充分依托“大调解”机制这一平台,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与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做到有情况及时通报,有线索及时转办,有问题共同应对,有矛盾共同调处,有措施共同落实,搭建横向联系、纵向沟通、多方联动的信访工作格局,以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加快线索查办流程,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六)接受监督,推行阳光检察深化检务公开。“中心”共向社会各界公布十一项内容。一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二是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三是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四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五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六是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七是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定;八是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九是本院办理的可公开的部分案件信息;十是以“中心”为阵地,向来访群众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十二是以“中心”为窗口,宣传检察工作、检察队伍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扩大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
(八)规范言行,确保人民群众满意。“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警察及协警实行全日制着装挂牌上班,全天候“开门服务”,自觉接受来访群众的监督。在“中心”办公地点安装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中心”工作运作情况,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中心”工作人员言行举止,以阳光透明的服务增强与人民群众的亲和力。
三、强化组织领导,细化目标管理,为切实做好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和组织保障
“中心”是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集中实践,是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该院将把“中心”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组织领导、目标管理和责任措施三到位,使该项工作迅速有效地开展。
(一)强化领导,形成合力。根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和“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控申举报涉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正副组长负责对紧急来访及重大事件处理的指挥协调,“中心”主任负责对紧急事件的日常性监控和预防,其他小组成员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二)强化管理,提升能力。坚持首办责任制。对来信来访案件实行定人、定时、定责做出及时审查,快速分流,及时办理反馈。坚持共同接待制。树立部门协作配合意识,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和答复反馈工作。坚持举报走访制。对署名举报的线索,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走访座谈,实地了解详细情况,及时处理、减少和避免越级上访;对不够立案或内容失实的举报线索,积极做好举报人息访息诉工作,化解矛盾。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每周星期三为检察长接待日,实行预约接待。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察长亲自接待,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坚持维稳形势研判工作机制。由专人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形成书面报告,依法妥善处置矛盾纠纷提供决策参考。
(三)强化督查,严格责任。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跟踪回访制度。坚持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与突击督查相结合、随时督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推动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对接待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处理不得当等情况予以通报;对造成越级上访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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