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海南1月17日电(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刘洪记)1月13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支付下级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云天山受贿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乐东县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忠杰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撤销乐东县法院对原审被告人云天山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以原审被告人云天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云天山、张忠杰利用担任乐东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查核查工作组组长、成员的职务之便,收受海南利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款,帮助该公司少交税款,其中,被告人云天山收受贿赂4.3万元,张忠杰收受贿赂1万元。案发后,二人均全部退出赃款。乐东县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乐东县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后,经检委会讨论作出同意一审判决的意见。二分院在同步审查过程中,认真分析了整个案情,认为被告人张忠杰受贿1万元,积极退赃,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被告云天山受贿数额多达4.3万元,虽有退赃情节,仍应对其判处一定刑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明显偏轻,遂及时提出应予抗诉的审查意见,督促乐东县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乐东县检察院收到同步审查意见后,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经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了乐东县检察院和二分院所提出的对云天山量刑不当的抗诉和支持抗诉意见,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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