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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运用反贪侦查谋略刍议

时间:2011-01-20 14:14:00  作者:陈如庆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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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1世纪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经济以其开阔新奇的思维和丰富高端技术手段不断感染着人类的头脑,市场经济自从迈入国门的时刻就携手将节制与贪婪、正义与邪恶同时带给正在选择中的人们,那些选择了贪婪与邪恶的刑事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在经过新型观念知识的武装后,思维以及行为更趋于智能化、现代化;摆在铭刻着正义誓言的反贪侦查人员面前的是一场没有硝烟却更为激烈的智力战。当今社会,打击腐败,铲除这些与科学发展观对立的毒瘤既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更是一场刻不容缓的政治斗争。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面对这些愈来愈专业和隐蔽,具备反侦查能力的高智商犯罪分子,只要反贪工中作侦查人员具备更高一筹的侦查谋略,我们就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反贪侦查实践也无数次的证明,每一个漂亮仗,无不是智慧含量高、谋略运用得好的结果。 

  反贪侦查谋略是指检察院反贪侦查部门为发现、揭露、证实贪污贿赂犯罪,查获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犯罪分子实际情况结合一定的侦查经验而制定的对整个侦查活动起指导性作用的计谋和策略。《孙子兵法》云:“三军之事,莫用于谋。”谋略是侦查措施的灵魂,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这类高智能犯罪的制胜法宝。作为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必须与时俱进,锐意进取,不断学习新知识,不断探索贪污贿赂侦查的内在规律,才能适应新形势,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笔者结合侦查办案实践以及与老干警的交流,就新时期运用反贪侦查谋略做一粗浅小议。 

  一、反贪侦查谋略的种类 

  反贪侦查谋略按照运用范围和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战略性谋略、战役性谋略和战术性谋略三个层次。前两个谋略主要限于领导机关和指挥、负责人员使用,从目前反贪侦实践看,常用的是战术性侦查谋略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 情感施压法 

  这种方法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由于其身份特殊,顾及声誉,侦查人员可以根据侦查需要巧妙地通过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增加其心理上的内在压力,加快促使其认罪伏法的侦查进度。在运用上,一方面可以利用强大的政策法律攻心,另一方面进行巧妙地情感施压,适时采用平和一点的语气,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亲人、事业、生活等方面进行人性化关怀和开解,一紧一缓,一张一弛,既可以对促使犯罪嫌疑人加快供述施加压力,也可以给其以精神上的宽慰。如我院在2009年在查办连云港原戒毒所所长杨某受贿案中,侦查人员在事前得知杨某与其妻是在高中时就开始谈的恋爱,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在审讯中我们每次一提到他的妻子和家人今后生活的艰辛与不易,杨某变泪流满面,悔恨交加;在采取利用亲情施压的谋略很短时间后,杨某便在声泪俱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还从中牵出一系列其他案件近十人。 

  (二) 敲山震虎法 

  “敲”就是营照一定的声势、气氛和压力,以此震慑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虎”就是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作案后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跳出来进行串供、毁证等反侦查活动,从而自我暴露的一种侦查谋略。如某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某公司总经理陈某行贿案中,陈某的态度头两次约见时态度还算诚恳,第三次约见时,由于陈某听信了社会上的一些传言,躲起来了只通过家属、朋友和该院侦查人员联系,经多方做工作仍不肯露面。鉴于此情形,该院反贪局果断采取了敲山震虎式侦查谋略。一方面,该院反贪局向陈某的亲友表达了检察机关要找他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大张旗鼓的调查他的地产公司的经营情况,煞有介事地向他的亲友通报我们发现的问题,并同时对有关人员的行踪进行监控。在这些猛烈的“敲”势下,陈某终于坐不住了,开始频频出来打探消息,一个月后,陈某主动交代了其行贿王某的事实。敲山震虎式谋略一般适用于反侦查经验不很丰富、罪行不很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有污点的当事人。 

  (三) 投其所好法 

  这种方法主要针对那些欲言又止或交代不够彻底的行贿人,以此举引起他们对我们侦查人员的认同,从而引导或诱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指正犯罪。如某市院侦查的某机场集团公司法律部主任苏某收受某律师100多万元好处费的案件。该院侦查人员在在调查该名律师时发现他不经意间流露出对苏某的做法的极大不满,意识到该律师是一个可被利用的“人才”,于是以聊天的方式就苏某的为人进行评论,并在他控诉苏某的种种做法时投其所好地加以附和甚至“火上加油”,此举即刻见效,该律师在感到遇见“知己”、获得同情后,很快就将事情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供出了曾经与苏某串供作假证的内幕,还提供了当时二人制作的假证材料以及苏某向他索贿的录音等重要证据材料。 

  (四)虚实攻心法 

  是指用虚虚实实、真假难辨的办法,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的谋略。主要针对已受惊并处于敏感期的犯罪嫌疑人。如我院在查办该市民用爆炸器材专供站卜某时,特意安排办案人员不急不躁摆出掌握大量事实的样子,故弄玄虚,使做贼心虚的卜某忐忑不安,对抗侦查的念头逐渐动摇;在侦查人员不经意间讯问卜某:“你有什么问题需要交代吗”卜某霎时心虚发慌,主审人抓紧时机趁热打铁,加重语气再次规劝卜某必须争取主动交代问题才能得到从宽处理,攻其要害,彻底摧毁卜某的心理防线,迫使其很快就供认了自己的受贿事实。运用虚实攻心法,一要注意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和心理需求;二是所用的“虚”要虚得符合情理,足以乱真,不露马脚,同时要留有余地,以免造成被动局面。 

  (五) 刚柔并济式 

  这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同时存在的抗拒和坦白这两种矛盾心理的情形。在运用侦查谋略时我们既要看到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矛盾的斗争性,也要看到同一性。例如在审讯中,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具有“趋利避害”、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又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认罪心理和改恶从善的可能。办案人员既要与其针锋相对,又要注意法律政策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犯罪分子转化,表现在谋略上就是“刚柔并济”,以刚制柔,以柔克刚,柔即软,刚即硬,软硬兼施。“刚硬”不是简单的态度强硬,而是以严厉的态度直接进攻,用法律、政策以及检察机关的强大威慑力来震慑犯罪分子,用一身正气和威严来摧毁犯罪意志,破灭其侥幸心理,动摇其顽抗信心;“柔软”也不是丧失原则地劝说,而是以诚恳的态度说服教育,感化犯罪分子,消除其恐惧心理,激发其内心深处的良知。审讯过程中宣传法律政策既要严肃,又要有人情味,具有说服力,语言既要委婉,又要显示出进攻的力度,令犯罪嫌疑人就算想抵赖或对抗也无所适从。“刚硬”不能压力过大,否则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赖或绝望心理,适得其反;“柔软”也不能拉的太近,否则会使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压力释放,重新产生侥幸心理,从容对抗侦查。此方法在当今反贪审讯工作实践中较为常见。 

  (六)暗渡陈仓法 

  这种方法需要用明显的行动迷惑、麻痹对方,暗中却采取另一种行动以达到目的。运用在反贪侦查上,通常是指反贪侦查人员在秘密调查时,为了隐蔽侦查行动和意图,不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而以别的公开身份和合乎情理的公开方式,开展调查以获取证据的侦查谋略。此法在初查阶段较为常用。如我院2009年对几个案件进行初查时,就先请纪委、公安出面,假借他们的名义收集、提取了与案件线索有关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由于这种谋略既能防止打草惊蛇,又能获取案件证据,因而在反贪侦查实践中较为常用。与此谋略相类似的还有“声东击西”、“以案隐案”等。 

  (七)掌握概貌法 

  根据心理学专家的临床推测,一个人在早晨、中午和傍晚极易产生寂寞、孤独、失落等心理感觉,如果选择这种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然传讯,或者运用时间施压,就可以利用人对黑暗所特有的恐惧感进行夜间审讯,再结合12小时的讯问在临界点时会使人产生紧张、烦燥等反映的效果,加大审讯力度,往往会比选择其他时间更容易突破。当然,这样的审讯必须要以强有力的成功初查和掌握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前提,否则也起不了效果。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事先掌握全案情况及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点等情况,要显示出比犯罪嫌疑人顽强十倍的意志,做到胸有成竹;审讯中即使一时受挫,也不可毛燥,要始终神情坚定,态度严肃,保持声音洪亮,严厉追问,盘诘的节奏要短促,目光要坚毅,直逼对方的面孔或眼睛;有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非常疲倦昏昏欲睡时,不妨大喝一声,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震撼力,使其强烈感受到侦查人员的威严,促使其尽快供认。上述列举的是反贪侦查谋略中的一小部分,侦查实践中应用的还有很多,如欲擒故纵、诱敌深入,单刀直入,冒名顶替、化装调查等等。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新的发展实际,只要反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充分关注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规律,不断总结那些已被侦查实践所证实的、行之有效的侦查谋略,丰富和发展反贪侦查谋略的内容,就会使反贪侦查谋略更好的发挥克敌制胜的功能和作用,提升贪污贿赂类犯罪侦查的整体战斗力。 

  二、反贪侦查谋略的运用原则 

  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谋略与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运用侦查谋略的原则,侦查谋略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谋略时,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侦查工作的要求和一些检察院运用侦查谋略的经验,笔者认为查办反贪案件运用侦查谋略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种执法性和正义性的法律属性,要求侦查人员在制定和实施侦查谋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绝不能为达到侦查目的而不择手段。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禁止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变相监禁及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严格禁止诱人犯罪、无原则地许愿等活动。 

  (二)系统性原则 

  反贪侦查活动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有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运用一系列的侦查谋略。这些纵横交错、大小相依的侦查谋略,构成了一个有机的谋略系统。各个谋略的优劣及运用效果的好坏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谋略的效果,并最终影响到整体施谋目标的实现。侦查人员在制定和运用各个谋略时要胸怀全局,放眼长远,统筹考虑,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特别是在对一共同职务犯罪案件和连环案件的侦破中,更要注意强化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能仅为抓一个从犯而惊动主犯、仅为侦破一案而丢掉窝案、串案。 

  (三)客观性原则 

  当今有不少案件存在先入为主的主管判断,凡是犯罪嫌疑人都会主管的被判断为有罪,这是不符合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的。侦查实践表明,制定侦查谋略必须依据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证据及有关方面对案件的态度和可能采取的行动等各种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有关的信息为客观依据。侦查人员能否制定出正确的侦查谋略取决于是否掌握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涉案信息以及对这些涉案信息的综合性分析和判断。侦查人员必须广开信息渠道,抓住一切有利的时机,尽可能多地获取与侦查有关的涉案信息,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综合分析、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办好案件。 

  (四)优选性原则 

  优化的侦查谋略是在若干谋略方案中选择出来的。这就要求制定侦查谋略时,尽可能地设计多套方案,而后对各种方案的目标。步骤、方式方法。实现目标的把握程度以及需要动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情况进行结合性的对比研究,并根据具体职务犯罪个案的实际,按照因案施计、因人施计、因事施计、因时因地施计等原则,从中选择最为优化的侦查谋略。 

  (五)及时性原则 

  “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在有利于侦查的时机出现时,就应抓住战机,果断决策,以快制胜,切不可优柔寡断。及时性原则与优选性原则不同,前者强调的则是“快思”,后者强调的是“多思”。前者的要求体现了反贪污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后者的要求体现了反贪侦查活动的复杂性,两者都为达到最佳的侦查目标服务。一般在侦查人员掌握的涉案信息有限、不好确定侦查目标或实施侦查目标的把握性不大时,需要“多思”,在战机出现时则要“快思”。“快思”以准确把握时机为前提,而不是盲动。 

  如今,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反腐倡廉建设正处于重要发展时期。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更是深刻阐明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并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反腐工作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笔者认为当越来越多的人来关注侦查谋略,为反贪侦查谋略这座兵法大厦添砖加瓦,这座兵法大厦拥有的软硬件设备将会越来越精良,反贪侦查的整体战斗实力也将越来越强,战士们攻克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信心也将越来越强。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开创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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