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具有整洁美观,易于辨认,提高工作效率等优点。推行电子笔录是科技强检,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趋势。为规范电子笔录的制作,提高电子笔录的功效以及完善电子笔录的存储管理,笔者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制作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当前电子笔录制存在的问题
1、在笔录的形式上格式模板不一。由于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的制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各地用电脑制作电子笔录情况五花八门,有的自己研发模板,有的在互联网上下载一个电子笔录软件使用,有的直接利用word文档制作笔录;有的设计了问话人、记录人签名栏,有的则延续传统手工的格式,问话人、记录人在笔录首部签名。
2、在笔录的内容上过度使用复制、粘贴功能。一些办案人员出于“懒、急、烦”的心理,在对犯罪嫌疑人重复讯问一些问题时,大量使用复制、粘贴功能,而不是据实记录,结果导致不同时间制作的多份笔录,存在从内容到具体问题顺序、文字表述大部分相同甚至完全一致的情况,甚至不同讯问人讯问的几分笔录其内容也完全一致的荒唐情况。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在制作综合笔录时,也是将以前多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复制、粘贴在一起,简单拼凑成所谓的综合讯问笔录。大量的不加修改的使用复制、粘贴制作的电子笔录,实际上留下了证据隐患,使法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对这样的笔录制作及问话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3、在笔录制作时间上存在矛盾和漏洞。有的笔录制作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但是笔录的内容只有一二张纸,有的笔录内容有十多张纸,但讯问时间却只有二三十分钟。出现第一种情况,大部分是处于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互相调查摸底阶段和对抗相斥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实质问题,记录人只记录了办案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却没有将做思想工作的过程记录,第二种情况则是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时使用了复制、粘贴功能,或者在问话之前就做好了笔录,问话时就是做个样子而已。笔者见过一份问话时间长达48小时的笔录,原因是办案对象到案后,书记员就打开电脑开始制作笔录,电脑自动的开始计算讯问时间,讯问结束时间也是电脑自动的生成。这样的笔录,不仅起不到证明犯罪的作用,反而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办案。
4、在笔录纸面外观上过于整齐、干净。有的办案人员,为了使笔录看起来更加整洁,只要稍微有改动的地方,也重新打印,结果形成“卫生笔录”,笔录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签名外,没有其他的笔迹,未反映出被讯问人等检察活动相对人已阅看的痕迹事实,这样的笔录也存在瑕疵,采信率低。
5、在保密效果上泄密风险较大。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制作的电子笔录不仅可以存在电脑硬盘上,还可以保存在软盘、优盘、光盘和可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上,保存、携带、复制、粘贴、修改等操作都十分快捷和容易,这实际也加大了电子笔录的泄密风险。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保密意识不强,用制作电子笔录的电脑上互联网,或者将存储电子笔录的移动介质在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等。
二、完善电子笔录制作和管理的建议
1、制定操作规范,确保电子笔录的统一性。高检院、省检察院应制定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操作的基本规范等文件,对电子笔录制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电子笔录的格式、确保电子笔录的通用性、美观性和严肃性。
2、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操作技能。要组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人员、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学习电子笔基本规范和技能,提升记录人员的文字录入速度。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禁止电子笔录过度滥用或者任意进行复制、剪切、粘贴等操作,杜绝依据事先粘贴好、准备好的电子笔录依葫芦画瓢的问话,给案件留下可能的隐患和瑕疵。
3、严格贯彻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保电子笔录的真实性与效力。通过实时监控或者录音录像设备对问话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接受讯问或询问、阅读电子笔录以及修改、更正、补充手写痕迹与手印等环节的真实情况,确保电子笔录在批捕、审查起诉、法庭质证与案件审判等环节中的证据效力。
4、建立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电子笔录在检察工作中的功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期间,需要制作起诉书、阅卷笔录等其他法律文书、在确保电子证据效力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复制、粘贴所需要援引笔录的相关部分。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劳动,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效率。
5、强化保密意识,规范管理电子笔录。加强相关办案保密知识教育,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安全和电子笔录安全。用于制作电子笔录的电脑绝对禁止上互联网和检察内网。如果电子笔录和公诉等部门共享,则必须保持所用的移动介质是涉密的,防止病毒交叉感染。为防止电脑丢失等意外而引发的泄密,建议记录人制作完笔录后,应将笔录保存到移动存储介质,将笔录从电脑中彻底删除。存有笔录的移动存储介质要专门统一保管,实现规范保管。
6、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职务犯罪侦查笔录电子化的最大优点就是提高工作效率。过度的使用复制、剪切、粘帖功能,并因此造成明显的矛盾和有违生活常理、逻辑的错误,固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将要问话的问题提前输入,问话记录时则有更多的时间来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许可的。记录人应当灵活运用复制、剪切、粘帖功能,即使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在复制后,也应当做适当的修改,以免出现不同笔录内容一致的矛盾。尽量避免出现“卫生笔录”,即使输入水平很高,没有遗落字句、错别字等,也可以人为制造一些错误,在犯罪嫌疑人阅读后,让其亲笔修改,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攻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称没有阅读笔录直接签名的辩解。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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