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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机制预防

时间:2011-01-26 10:20:00  作者:高忠祥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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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其产生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就客观方面来说,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也就是具有职务犯罪滋生的环境和条件。就权力运行而言,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往往是产生职务犯罪的直接环境和条件。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就是要运用对权力的监督来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形成严密、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最终实现对职务犯罪的控制,防止和解决腐败问题,保障权力运行达到预期的良好状态。本文试图从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控制等方面谈预防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 

  一、减少权力对稀缺资源的配置 

  权力产生于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调整,源于对社会资源的非自然性的配置。随着人类的发展,资源在一个地区、一个方面会形成紧缺现象。在原始社会,人类对资源的需求相对过剩,对资源采取原始的分配办法,客观上还谈不上什么配置,更谈不上有什么资源稀缺的问题。进入文明的有阶级的社会后,人们对资源的需求量增大,需要对稀缺资源进行配置,权力机构和运行规则应运而生。稀缺资源的配置,是权力产生的渊源,权力运行的动力,但也是产生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的基本因素。 

  我国在计划经济的时代,稀缺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采用计划分配的形式进行。权力产生于计划。谁掌握了计划,谁就掌握了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稀缺资源的配置还不能做到完全由市场来进行,往往需要运用计划等行政方式对稀缺资源进行配置,握有稀缺资源配置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利用权力营私,进行权钱交易。 

  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就必须减少权力对稀缺资源的配置,使稀缺资源的权力配置与市场配置达到某种均衡性,从而使市场经济对权力没有直接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可能。在权力运作上,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减少、简化政府审批权限和程序,尽可能地将稀缺资源的配置交给市场运作,增加市场对稀缺资源配置的份额;在稀缺资源的市场运作上,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以外,稀缺资源的配置要放开,减少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市场的不良控制和影响。 

  二、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由于权力本身存在着积聚性,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马太效应,即越是有权的人将会获得更多的权力,越是没权的人仅有的一点权也将会失去。这一特点决定,随着权力的运作,权力会越来越集中。权力的过度集中,将会导致权力失去制约。失去制约的权力,则容易滋生腐败,产生职务犯罪。从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权力比较集中的机关、单位和官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从机关单位来看,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比较严重;从行业和领域来看,金融证券、海关、税务、司法、工商、医药、建筑、交通等方面发生的职务犯罪比较突出;从涉嫌的对象来看,40%以上是“一把手”,有的地方查处的“一把手”案件达到60%以上。 

  权力的过度集中,还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因此,防止权力过度集中,是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这就需要削弱过度集中的权力,充分地下放权力,中央向地方放权,上级向下级放权,首长向职能部门放权,形成良好的权力运行分配机制,使权力在设置和分配上具有均衡性。 

  三、限制权力的使用 

  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如果对权力不进行限制,权力就会无限度地扩张,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要防止权力的扩张,就要对权力的使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要对权力的运行实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的行使以行政权为核心,行政权处于突出的地位,而议事权和监督权处于弱势的地位。随着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议事权和监督权在国家权力行使方面逐步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当前,尤其要强调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如果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旦其与人性的弱点结合,与利益挂钩,就会导致权力的私有化、商品化,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资本。检察机关查办的大量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反映为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实践一再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权钱交易,导致腐败。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腐败的关键。腐败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权、钱、人这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财税、投融资、金融体制改革,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从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途径和办法,推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推进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最核心的问题是在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方面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范,设置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模式,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当前的情况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要加大立法的步伐和力度,推进我国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制化进程。目前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监督机关审查和通知纠正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运作程序和规范的权力,使监督机关对权力运行在实施监督制约时有法可依。 

  推进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最关键的是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者的权威。对一些位高权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尤其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存在的监督力度不强的现象。 

  四、权力运作透明 

  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实际上是对行政权的控制。要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控制,就必须在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形成信息对称。实现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之间的信息对称,必须使权力运行状态具备可预测性。 

  当前,权力运行的不可预测性的状况远没有被解决,使监督者很难掌握权力运行的情况和过程,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之间的信息对称,必须使权力运行处于公开状态,实现权力的透明运作,扩大监督者对权力运作的知情领域和范围。要通过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企务公开等,达到除关系到国家安全等特殊事项的管理外的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范都应公开,使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及其他各方面的管理逐步实现阳光操作。 

  只有在规范的前提下,权力运行才具有稳定性,才能实现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之间的信息对称。监督者根据权力运行规范,可以对权力运行实体的行为及运作程序和结果进行实测,对权力运作的非规范性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的控制,进而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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