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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审查批捕阶段如何审查司法鉴定结论

时间:2011-02-23 10:51:00  作者:王晓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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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结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或指定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检验、判断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司法鉴定结论不仅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还是认定案件事实与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决定着罪与非罪及责任的认定与划分等。

  当前,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技术设备陈旧滞后,掌握的检材不充分,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不高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相应的给案件质量带来了影响。特别是部分故意伤害案件,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是控辩双方经常争论的焦点,动辄就要求重新鉴定,造成起诉被动或反复鉴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审查批捕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前沿阵地,如能对鉴定结论准确进行审查,查微析疑,不出现“断档和差错”,将为整个诉讼工作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那么,如何克服当前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在审查批捕阶段加大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保证案件质量,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以下便是笔者通过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所做的一些浅要思考。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性质及特点 

  首先,司法鉴定结论是七类法定证据之一,这就是说司法鉴定结论不是必然科学、必然正确的结论,而是与其它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也必须接受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 

  其次,既然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结果,就必然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第三,司法鉴定结论中从事鉴定活动的主体是特定的,鉴定活动是为刑事司法证明活动服务,就要求鉴定结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也是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二、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作为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呢,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审查的内容 

  1、审查鉴定要求的提出是否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刑事鉴定结论解决的是涉及案件的专门性、技术性的问题,那么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提出哪些需要鉴定的问题就必须准确、清楚、明白。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因为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描述笼统、模糊,就增大了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也是辩方在庭上大肆攻击的焦点,如果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必然变相地浪费了诉讼时间。对于刑罚相对较轻的嫌疑人而言,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所耗费的时间甚至有可能超出了其应被判处的刑罚,从而出现变相超期羁押的可能,必然造成新的不公平。如在郾城区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中,被害人在此次受伤害之前就因化脓性中耳炎造成鼓膜穿孔,后又因犯罪嫌疑人扇了其一个耳光造成其耳鼓膜再次受伤并入院治疗,而公安机关在第一次委托鉴定时未明确提出对被害人的伤情是否为陈旧性的鉴定要求,仅提出了对其伤情程度进行鉴定的要求,造成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多次申请重新鉴定,而被害人在再次鉴定时却坚决不肯配合,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起诉。因此,对案件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鉴定结论,应对鉴定目的描述的是否清楚、具体、准确进行审查。 

  2、审查司法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充分。只有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材料方可做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可靠、不真实甚至还夹杂虚假时,鉴定人就容易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结论,不可只看结论,一定要先对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逐一审查,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真实,确定其没有瑕疵和疑问。 

  3、审查司法鉴定结论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不仅需要实体的正义,更需要程序的正义,法律不仅要维护公平正义,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维护公平正义,审查鉴定结论的程序是否合法十分必要。鉴定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在整个诉讼活动中的程序,包括鉴定的提出、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告知等过程;二是鉴定活动自身的程序,包括了解案情,检材、样本的提取、保存等基本情况,对检材或样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论证和说明,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等步骤。在上述程序中,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进行认真审查: 

  (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和鉴定主体是否合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委托,而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比如临床医生写的伤情证明、诊断证明、尸体的病理性检验报告等就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同时,还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对于可能影响公正的鉴定应视为无效鉴定。 

  (2)审查司法鉴定检材的提取、保存是否合法。刑事司法鉴定涉及的检材是唯一确定的,对案件最终的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提取、移交、保存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科学规律,必须有明确、详尽的记载。 

  (3)审查司法鉴定过程是否合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检材、样本或其它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不是真实可靠,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比如病情材料中的伤口长度与实际长度的比较,X光片或CT片的报告单结果与实际读片的结果是不是一致,这些应该在鉴定书上反映出来。 

  (4)审查司法鉴定书的形式是否准确、合法。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委托机关、鉴定要求、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检验方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其中检材和检验记录是基础,应审查其客观性、真实性。检验方法是保障,应审查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另外,还须注意到鉴定书的结尾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以及多页鉴定书是否加盖了骑缝章,鉴定书文字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 

  (5)审查司法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在实际办案中,有的侦查机关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鉴定结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提讯后或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后才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也就使鉴定结论因为程序违法面临着不能被使用的可能性。而重新鉴定,必然要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也会引起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质疑,甚至引起上访。 

  4、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及其与案件中其它证据的关联性和相互印证性。判断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正确,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将鉴定结论与全案其它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看能否相互印证。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结论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如果发现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就必须认真审查,找出原因,排除矛盾。鉴定结论的分析说明部分尤为重要,应重点审查。因为它主要说明的是通过这些客观条件和科学的方法,如何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整个鉴定过程的高度浓缩和鉴定书的精华所在。在法医学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应包括检验到的客观情况、收集到的文字材料、作过的相关检查,通过这些得出的法医学诊断以及为什么这样诊断。据此又依照什么鉴定标准,为什么用这个标准,最后得出一个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其逻辑性是相当强的,它是检验鉴定文书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还是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重要保证,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其推理的逻辑性、分析的合理性,因果关系是否清楚,运用标准是否准确得当等。看论证过程是否清楚充分,推理是否合乎逻辑,是否可以与案件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结论是否明确、肯定、唯一。 

  (二)审查的方式 

  1、对常识性的问题,办案人员可以自己审查。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审查证据方面的一般素质,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办案中经常所涉及学科(比如作为广义法学中的法医学及其它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等等。 

  2、对专业性问题,可以适时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协助对专门问题进行检查和审核。检察技术部门本身具有配合办案部门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的职能,因此,在审查刑事司法鉴定结论时,遇有专门性的问题应及时与检察技术部门沟通,共同审查。 

  司法鉴定结论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优先证据,也不是特殊证据,我们在审查批捕的过程中应当克服轻信鉴定结论的倾向,而要像审查普通证据一样进行严格审查、不断完善,还要把它放在整体之中,并与其它证据相结合,共同证实案件事情真相。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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