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农村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伤害犯罪案件日趋增多,不但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至2011年4月以来,靖远县检察院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嫌疑人714人,其中农村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218名,占全部受理案件总人数的31%,而且经济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动辄就达数万元。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我院办理的农村伤害案件的调查、研究,理出农村伤害案件的一些共性、特点和犯罪原因,并从中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 伤害案件发生的特点
1、伤害案件多发生在本村的邻里亲戚之间。由于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比比皆是。如已过花甲之年的靖远县乌兰镇农妇王某,怀疑其弟媳吴某偷了自家一袋洋芋,产生怨恨,当吴某路过其地头时便上前质问,遭到吴某的否认。二人随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某不但用嘴咬掉吴某的部分左耳廓,而且还用拳打掉了吴某一颗门牙。致吴某轻伤,两人本是妯娌,理应和睦相处。却为一点小事不能容忍,铸成大错,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2、因生产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琐事而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较多。如常因相邻间的浇水、用电、宅基、通行、排水等琐事发生斗殴。如杨某某叔父与侄子之间互殴,就是为了排水问题,导致二人大打出手,一个重伤,一个轻伤,均被法院判了刑,从此二由一家人变成了仇人。
3、因酗酒、婚姻、买卖等引起纠纷导致伤害案件的较多。据调查,这一时间发生的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因酗酒、婚姻、买卖纠纷等引起较多。刘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王某、栾某等三人酒后到一理发店滋事,结果被店主刘某持械打得肋骨骨折、掌骨头开放性骨折。这类因酗酒而引起的伤害案件屡屡出现。
4、因小事处理不当而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占绝大多数。近年来发生的伤害案件,有的仅由几元钱打麻将引起,有的则是本来是再简单不过的小事,却发生了人死财损的结果。据调查,此类小事引起伤害案件的占发案总数40%以上。尚某故意伤害万某某一案,二人本是很要好的朋友,只是在农闲玩赌博时,二人发生矛盾并争吵,尚某便拿起一只陶瓷碗打在万某某的脸上,致万某某轻伤。
5、为“争一口气”而逞好胜引起的伤害案件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心理素质差、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等诸方面的原因,因其他矛盾而引发殴斗的事件时有发生,双方的亲朋好友多倾巢相助,不计后果。被告人杨某某本是为了给本村村民郭某和刘某调解矛盾,但在调解过程中因郭某不听其意见,杨某某觉得自己失了颜面,便对郭某打了起来。后郭某背靠一民宅砖砌院墙,双腿并齐前伸,坐在地上与杨某某继续争吵。杨某某在与郭某争吵中扬言要将郭某轧掉。杨某某随即驾驶停放在附近的自己的一辆奇瑞瑞虎越野型小轿车从郭某双腿上轧过,致郭某双腿受伤。
二、农村故意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伤害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单方面造成的,它的多发性更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
第一、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伤害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随着近年普法教育的深入,农民的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相当一部分农民在接受法制教育时是被动式接受。主要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对文化教育重视不够,文化素质偏低,近而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有的农民对法律一知半解,不知也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事斤斤计较,不能宽容、忍让,往往感情用事,不计后果,简单的认为用暴力能够解决一切,这类现象在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青壮年男性中尤易出现。在近三年的218名农村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只有13人是高中文化程度,其余的初中文化的占62%,小学文化的占29%,文盲的占3%。文化整体素质较低,相当一部分人根本就没有法制观念。
第二、文化生活贫乏,业余活动单一。在农村,农民的文化生活贫乏,业余活动不丰富,单一乏味。尤其在农闲时间,聚众喝酒、赌博、搞婚外情的现象较为多见。在酒精的作用下,人们失去理智;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失去控制。还有不少青少年在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思想激进,暴力倾向严重。往往因为一些琐事或者误会,使积冤越积越深,矛盾越来越激化,一旦触发便不计后果,大打出手,最终导致犯罪。据统计,青少年伤害案件已占伤害案件的25%。
第三,受害人的过错往往是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导火索。有的受害人得理不让人,有的受害人胡搅蛮缠,往往使小矛盾激化成了大矛盾,大矛盾导致了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第四、基层干部法治意识淡薄。虽经普法多年,但调解组织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基层干部,特别是治保、民调干部中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不负责任、一推了之和不想管、不敢管的现象,一些民事纠纷发生后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致使当事人双方积怨加深,矛盾愈加激化,最终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第五、司法工作中一定程度地存在打击不力问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或重伤死亡的,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除对被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受到刑罚处罚。但因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且案件发生后,往往双方当事人都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被害一方往往把着眼点放在经济赔偿上,提出只要能满足其索赔要求,判刑不判刑,或判轻判重都无所谓。而被告一方,往往表示愿意适当多赔些钱,但必须以不判刑或判缓刑为条件。有个别司法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片面强调调解,认为这是化干戈为玉帛的事。因此,往往是只要被告一方能拿出一定数量的钱给被害人,则不分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和后果,一律予以判缓刑。这样做的结果,既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也不利于遏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防范伤害案件多发的对策
1、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诸如:开展巡回法庭,将法庭设在案发地,加强村民对法律的感官认识;深入农村开展法律咨询,为村民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疑问,使更多的群众有意识的知法、守法、用法。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在宣传的过程中还可以为群众们算一笔经济帐,发生伤害案件,损失的不仅仅是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甚至可以说是两个家庭。这两个家庭要为伤害行为付出的代价,无论是金钱、精力还是情感都是巨大的、有些甚至可以说是不能承受的。
2、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司法机关秉持着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不免让群众有一种紧张感。而民间调解组织不但可以舒缓群众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更加积极的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使许多矛盾在对簿公堂之前就得到圆满的解决,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各级调解组织要注意发现纠纷隐患并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早预防、早发现,通过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矛盾在“升级”前得到及时解决,降低伤害案件的发生几率,保证社会稳定和发展。
3、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司法机关应对发生在农村的伤害案件,尤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恶性伤害案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弘扬社会正气,让群众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在办理伤害案件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如达成和解的,在量刑上可从轻判处,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但是司法机关要坚决纠正“以罚代刑”和“以赔代刑”的错误做法。对一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外,还要依法予以从重判处。同时要对一些典型案例,深入农村广泛宣传,以案讲法,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4、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走勤劳致富的道路。相当一部分农民犯罪是因经济利益而造成的。因此,基层组织要带领广大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使农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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