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次对刑法的修正,是我们国家刑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修改。通读整篇内容可以发现我国刑法越发彰显浓厚的人性、人道、人文色调,适应了我们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的特点,是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纵观修正案(八)涉及的各个条文无不是对“宽”与“严”的具体实践,集中展示了刑罚以民为本的法治理念,它必将对我国今后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加大民生保护,增设部分新罪名。
对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罪以及危险驾驶罪等新罪名,彰显了对民生的关怀与呵护。
二、死刑罪名数量大幅减少,对特殊犯罪主体给予从宽处理。
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原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同时还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已满75周岁老年人给予从宽且不适用死刑。这不仅有助于纠正实际执行中死刑偏重,生型偏轻问题,而且有力地宣示了我国刑法人性人、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坦白从宽”正式写入刑法。
坦白从宽历来被我国所宣传,但是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却没有任何依据,客观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现象。修正案(八)明确对不具有自首或准自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的情形,但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主动坦白的,即便不符合自首条件,也不符合我们所说的准自首条件,仍可从轻减轻处罚。此种规定即有利于侦查部门调查,避免刑讯逼供;也可防止侦查机关以坦白从宽的承诺获取被告人口供,到审判阶段却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
四、对部分暴力性犯罪人严格限制减刑,提高数罪并罚的刑期。
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等八类犯罪,判处死缓后,法院可根据案情,有选择地对这些人限制减刑。同时,明确如果这些人死缓减为无期的,最低要服刑25年;死缓减为25年的,最低要服刑20年。同时还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由20年延至25年,这些规定有效抵消了部分死刑取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符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上是我对修正案(八)部分内容的学理思考,本修正案实际涉及的内容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应该说本修正案是顺应了世界刑事法律改革趋势,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等司法改革的成果显现在修正案中,为我国下一步刑法改革指明了方向,这意味着中国的刑法改革开始进入“深水区”,正如有的专家所说,本次刑法修改是中国刑法改革里程碑意义的新起点,是我们刑法史上的一次跨越式进步。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