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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计使用预防调查专用法律文书

时间:2011-06-09 10:36:00  作者:朱小元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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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调查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应用日趋广泛。然而,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地方各级检察院,都没有一套预防调查专用的法律文书。笔者应当尽早设计使用预防调查的专用法律文书,以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促使预防调查规范化、法治化。

  1、设计使用预防调查专用法律文书是完善检察法律文书体系的需要。统一、正确的法律文书,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确保严格依法办案的书面凭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结合实际,从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准确运用法律,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其中“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应当包括是预防调查法律文书在内的各种检察法律文书。纵观当前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大多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还于2001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其中包括了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唯独没有规定预防部门的法律文书。完善检察法律文书建设,就有必要设计使用包括预防调查在内的预防工作法律文书。

  2、设计使用预防调查专用法律文书是开展预防调查工作的现实需要。统一、正确的法律文书,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确保严格依法办案的书面凭证。《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在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作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第十条规定预防调查结束后应当提交调查报告,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和制订预防措施。这些规定,说明开展预防调查活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使预防调查工作日渐成熟,形成了预防调查独有的特性和工作要求,需要向有关部门、人员问话,调查相关的资料、证据等,这些工作又不同于初查、侦查的询问、讯问、调查取证等工作。比如,预防调查谈话的对象,既不能称为“被查对象”,也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只有称为“被调查对象”才合适,才更容易为相关人员在心理上接受。以预防调查笔录为例,如果使用初查中的调查笔录、或者侦查的讯问询问笔录,既没有反映不了预防调查的性质,也容易是当事人在反感,从而不愿配合调查。

  3、设计使用预防调查专用法律文书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需要。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项较年轻的检察业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党和国家日益重视,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提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目前国家层面上还没有对预防工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的一种规定,并没有国家层面上法律规定。设计使用专用的预防调查法律文书是对目前预防调查立法不到位、规范程序不统一、业务功能发挥不充分的条件下开展的尝试性业务,也是为推进预防专业化、科学化进程的一个实践,必将为预防工作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今后国家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预防调查权奠定实践基础。

  4、设计使用预防调查专用法律文书是加强预防干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预防调查法律文书是产生于预防调查过程中的一种文书资料,既是获取证据的一种途径,也是一种特殊的证据材料,体现了预防调查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促进预防部门严格执行预防调查程序,规范预防调查起到好的促进作用。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预防调查法律文书,各地开展预防调查五花八门,形式不一,有的使用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文书,在开展预防调查活动和询问知情人时,直接使用《询问通知书》、制作《询问证人笔录》或初查阶段的《调查笔录》;在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也使用侦查阶段的《调用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有的自行设计诸如预防调查笔录、配合预防调查通知书、预防调查终结报告等法律文书。有的则干脆不出具任何正规手续的情况下,直接找有关知情人调取有关材料等,或者通过私人关系调查有关情况,有的干警甚至以目前没有法律文书规定为由,在调查中不制作相应的法律材料,对预防调查敷衍塞责。规范统一的预防调查专用法律文书,实际上也是对预防调查的一种规制,可以促使干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提高预防调查效率。从考核评价方面来看,统一、规范的预防调查专用法律也能促使考核评价更加科学合理,直观。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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