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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镜湖区检察院五年查办职务犯罪情况调研

时间:2011-06-14 13:39:00  作者:汤恒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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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了新特点、新情况,如何打击、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是当前各级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不仅负有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更肩负着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职责。本文对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至2010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征、特点、发案原因及对如何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提出对策。

  一、基本情况

  镜湖区是芜湖市中心城区,也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信息、金融中心和中央商务区,全区现辖12个街道办事处,58个社区居委会,14个村委会,常住人口约64万,区域面积121平方公里。2006年至2010年我院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渎职犯罪案件60件76人(统计时间:2006年1月1月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

  表一: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二、基本特征

  (一)罪名集中,以行贿、受贿罪居多。刑法赋予检察机关有权查处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犯罪的罪名有50余个,从统计罪名的数据来看,我院反贪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四个罪名,其中以行、受贿罪所占比例大,两罪涉案人数占总人数的65.6%。反渎案件只涉及到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具体如下:

  表二: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情况

  (二)贪污贿赂案件多,反渎案件少。从表一的数字可以看出,我院反贪部门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53件68人,占总人数的89.4%,年均查办案件10.6件、年均查办人数13.6人。反渎部门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7件8人,占总人数的10.6%,年均查办案件1.4件、年均查办人数1.6人。五年间我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件数和人数分别是渎职犯罪案件的7.57倍和8.5倍,以上数字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犯罪主体以男性占多数,党员所占比例大。犯罪嫌疑人男性有66人,占86.8%;女性10人,占13.2%。女性犯罪人员以与他人共同犯罪居多,罪名仅涉及到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个罪名;从历年的数字来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中共党员53人,占总人数的69.7%,其中犯受贿罪、贪污、挪用公款罪、渎职犯罪的人员中党员比例占95.6%。

  (四)科级干部较多,学历较高。统计资料显示,五年来我院共查处副科级以上干部39人,占总人数的51.3%,其中副科级14人,正科级21人,副处级3人,正处级1人,科级干部占查处干部总数的46.1%,这与基层检察院查处职务犯罪人员的级别和权限相适应。在查办的职务犯罪人员中,专科以上学历60人,占78.9%,其中有近两年查办的硕士研究生2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职务犯罪案件有向高学历化发展的趋势。

  (五)判处刑罚较轻,缓刑比例大。除检察机关作不诉和部分未经法院判决的16人外,法院对提起公诉的60人,判处缓刑36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8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6人,这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3-4年有期徒刑5人,5-9年有期徒刑10人。通过以上数字分析,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共44人、占73.3%;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6人,占26.6%,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是判处实刑(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人数的2.75倍,职务犯罪判决非监禁刑、轻刑化的特征较为明显。

  表三:

  三、主要特点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尤为突出。镜湖区是芜湖市的中心城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屋拆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较多,这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五年间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人数39人,占总人数的51.3%,主要涉及到水利、教育、医疗、交通等系统,涉案人员有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拆迁办的主要负责人,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聘用人员,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及乡村干部等。犯罪环节涉及面广,贯穿从招标、拆迁到结算的全过程,多为窝案、串案。如陈某、晋某共同贪污、受贿一案,陈某原系鸠江区建委副主任,晋某是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聘用人员,两人通过弄虚作假将集体用地以拆迁房的名义占为己有,贪污15.3万元;陈某还利用分管拆迁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多个拆迁公司老板贿赂78.9万元,陈某因贪污、受贿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是我院近年来在查办工程建设领域中判处最高刑期的职务犯罪人员。

  (二)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共查处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9人,从查处的案件的时间来看,都是最近三年查处的案件。如芜湖市龙桥村汪某受贿案,他在2001年至2005年担任村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村集经济土地出让过程中,多次收受个体老板8.2万元,镜湖区莲塘村书记王某、主任郑某在拆迁过程中共同贪污价值30余万元的安置房案件等等。这些人在基层组织中担任着重要的职务如书记、主任、会计等,掌握着集体经济组织中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权力。他们在基层组织工作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家族势力和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特别是在最近几年房屋拆迁管理中,部分村(居)委会因拆迁补偿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有的村(居)委会账户上有着上千万的资金。同时,基层政府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依靠他们做好群众工作,在这过程中基层组织人员手中相应也掌握了一定的权力,极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窝案、串案多,具有群发性。共查处此类案件20件 34人,这些犯罪人员在长期的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因共同的利益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圈子,熟知工作中的潜规则,长期互相勾结,互相照应,彼此心照不宣,查处一个人、一个案件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牵涉到多人,这在查办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如原鸠江区建委副主任陈某贪污、受贿一案,我院以此为突破口,先后查处了原鸠江区石城社区党委书记胡某受贿12万元,个体老板徐某、陶某等数人行贿案件。又如我院2010年查办的芜湖长江轮船公司财务经理姚某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贪污的特大案件,其涉案的3名人员全部都是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以及熟悉公司内情的便利条件,长期相互勾结,利用单位监管上的疏漏,大肆侵吞、挪用国有财产,三年间姚某挪用公款1000余万元,并伙同本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贪污300余万元,这起案件创我院历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额之最。

  (四)传统节日期间是行贿、受贿的高发期。中国人注重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这些节日往往成为行贿人向职务犯罪人员联络感情,送礼、送钱的好时机。如原任皖南医学院新校区领导张某受贿案,他收受的8.7万元全部集中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每次几千到一万元不等。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收受财物开始的时间都集中在这期间,他们认为传统节日收点烟、酒、卡、钱之类的没有什么大事,心存侥幸,开始收烟、酒、卡,后收小额现金,最后是越收越大。除了传统节日以外,不少人还千方百计利用领导子女升学、乔迁、生病住院、房屋装修、婚丧嫁娶等机会送钱、购物等,以求关照,这些看起来很自然,实际已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是行贿、受贿的行为。如向芜湖市铁路医院原院长鲍某行贿的个体老板符某,为求得鲍某在工程上的关照,分别以祝贺鲍某的儿子上大学,帮其家里买空调、送购物卡等形式向鲍某送7万元钱。

  (五)权钱交易特征明显。几乎在每一起案件中,当办案人员问及职务犯罪人员别人为什么会送钱给自己时,都会说冲着自己手上的权力,不然别人也不会送钱给自己。部分人员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收取别人钱财心安理得,认为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别人的忙,收点钱是应当的;有的人不但对来送钱者不拒,有时还主动索要,如果对方不给、不送,下次的事就办不了,把权力当成“摇钱树”。收来的钱用于赌博、出入高级娱乐场所等高消费,根本置党纪政纪于不顾。如原市水务局勘察设计室副主任孙某受贿一案,他在职时掌握着全市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招投标评审、工程质量的验收等,可为大权在握,案发后办案人员在其办公室查获存单、存折及银行卡共计金额100多万元人民币,据行贿人供述,找他办事不送钱是不行的,孙喜欢赌博、出入高级娱乐场所,对自己负责的工程是“过雁拔毛”,把权力当作谋财的工具,法院最终认定其先后30多次收受10几个老板送的财物47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六)职务犯罪人员多为“有能力的人”。从查处的职务犯罪人员办案人员深刻感受到这些人大多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有的甚至在行业系统内属专家型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也作出了一定贡献,如果他们能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好好为社会服务,那也是社会的财富。如我院查办的市水利系统孙某、任某等人受贿案件,这些人在单位都是技术上的骨干力量,部门中层领导,他们依靠组织的精心培养和自己的不懈努力,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可谓前程似锦,案发后,领导、同事都为之惋惜不已。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收储部陆某在单位各方面表现都很好,是全市土地管理系统的先进个人,在大学还是优秀学生干部,后因受贿罪被判刑,失去了人生的大好前程。类似的例子,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

  (七)行贿、受贿手段的多样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传统的行贿受贿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进行,随着国家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大,一些人反侦查的意识、能力也不断增强,他们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的处罚,而采用较为隐蔽的手段与方法,给司法实践中对行贿、受贿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通过我院这几年查办的行受贿案件分析来看,除直接送现金外,还有送购物卡,送高档礼品,送名牌手表、服装,免费帮助装修房屋,收钱打“借条”、请客吃饭要人买单、拿个人消费发票报销、集资给利息等形式。如原任芜湖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局长的朱某,将自己出国个人消费的4万元硬是要公司老板解决,老板因有事求他,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只得笑脸相送,朱某自以为这样做很高明,但法院在判决时不但认定了这4万元,还认定系朱某索贿。

  四、发案原因

  (一)主观方面

  1、丧失理想信念。在查办案件中办案人员感觉到这些职务犯罪人员在最初走上领导岗位或担任单位重要职务时,一般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干的也较出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各种诱惑和复杂的人际关系,对自己的约束也慢慢放松,丧失了理想信念,认为社会形势是这样,收一点、吃一点没关系,最后由量变导致质变,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某中学校长受贿案,当侦查人员问及一开始不收别人的钱,为什么后来又收钱时,他竟然说:“都是熟人介绍来的,过年过节老往你家送,不收不行,得罪人呀”,看似无奈,如则自己没能把握好自己,如果当初他敢于说不,能拒绝诱惑,最后也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2、心存侥幸。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存在着侥幸心里,有的认为送钱给自己的人都是关系不错的人、圈子里的人,不会出什么问题;有的人一开始收钱心里的确有些担心受怕,但时间长了看没出什么问题,也就习以为常了;有的人认为现在不用手中的权力搞点钱,权力过期就作废,就是万一被发现,也死不承认等等,心存侥幸是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常有的心里,正是在这种心里的支配下,不少职务犯罪人员才目无法纪,为所欲为,进而导致自己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

  3、法律观念淡薄。部分职务犯罪人员自以为在单位有关系网,与领导关系处理的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使被发现,单位领导也可以关照自己,做内部处理。还有部分人认为,这是某些行业的潜规则,也算不上犯罪等等,法律观念淡薄。如我院2007年查办的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何某等4人受贿案件,当检察机关传唤问话时,他们竟然都认为收取药品统方费在每个医院都存在,每个人都知道,每个人都收,这还算犯罪呀。

  (二)客观方面

  1、经济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房屋拆迁、工程建设、药品采购等领域,由于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不成熟,为一些职务犯罪人员提供了可乘有机,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钻制度的漏洞,打“擦边球”,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滋生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当前社会上找人办事请客送礼、有事先找熟人的传统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社会上依然存在着送礼好办事、能办成事;不送礼、不好办事的的不良风气,影响了一些职务犯罪人员的权力观。同时社会上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也使得部分职务犯罪人员产生了崇尚权力、崇尚金钱的心里。

  3、单位内部监督不力。查办的职务犯罪人员多担任单位重要岗位上领导或重要职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领导对其较为信任,有的单位领导认为对下属监督过多是不信任的表现;有的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的虽然制定了各种监督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没有很好的落实,单位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4、外部监督力度不够。虽然已建立了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着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情形,等到问题发生已变成了事后监督,当前的监督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针对当前芜湖市镜湖区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特点及原因分析,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重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加强理想信念和法制教育。通过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大多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法律观念淡薄,必须要加强党性教育,增强党性观念,提高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宗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通过开展以案说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等警示教育活动,提高法律意识,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真正做到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做到不为情、不为钱所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通过对我区近五年职务犯罪人员判决情况的数据分析,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非监禁刑判处的比例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受贿罪的惩处,对行贿行为往往处理偏轻,甚至是“网开一面”的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作为基层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和惩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三)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监督极易产生腐败,相关部门必须形成合力,强化监督。通过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多数人员都处在单位的重要岗位、担任重要职务,但平时组织的监督基本处位缺位,因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位一把手、重点行业、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将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监督的长效机制。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加强舆论对权力的监督。

  (四)加强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要建立健全房屋拆迁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等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工程建设的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加强教育、医疗等行业制度建设,最大程度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避免权力的寻租,减少腐败。要加强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管理,所办理的数起贪污、挪用公款案件都与单位在财务上疏于管理直接相关,为此各单位要重视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制度,具体工作中做到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从制度上杜绝、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五)加强对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结合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预防工作重点,在当前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重点领域开展预防警示教育,积极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行重大建设工程检察机关跟踪监督的机制。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重点行业及易发案单位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将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与各部门自身预防工作相结合,形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合力。

  (六)加强检察机关预防队伍的建设。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着办案任务重、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特别是自侦部门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办案工作,还要兼顾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中工作人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依然存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队伍建设,健全基层院预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预防工作人员。要加大预防部门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力度,创新培训载体,提高岗位练兵的实战性,切实增强预防干警工作能力,以有效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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