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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公诉中证据运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1-06-14 13:47:00  作者:陈新建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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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庭审改革前,审判长主导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公诉人难以在法庭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人们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出庭前的证据审查这一环节。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出庭支持公诉成为公诉人指控犯罪,展示才华的一个大舞台。但如何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使控方的观点让合议庭采纳,是每一个公诉人所必须运用的课题。如果能合理运用证据,不仅能加大指控力度,节约诉讼资源,也能增强出庭效果。笔者根据多年的公诉工做经验,谈一点点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在出庭支持公诉中正确运用证据

  1、对于有缺陷的证据如何运用

  对于有缺陷的证据自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仔细审查,谨慎运用;应尽量避免在庭审调查中出现有缺陷的证据,对于此类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发现的,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如果能够正确运用此类证据,既能体现司法公正的原则,又能展现公诉人的风采。

  (一)法律程序上存在的缺陷,但内容真实的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在讯问时间和讯问人环节容易产生冲突。有时候发现一名侦查人员同一时间询问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询问多名证人的现象,辩护人往往就此对证言和供述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往往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为此,我们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就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其他证据的一致性进行论证。在承认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因工作水平以及工作存在缺陷的前提下,通过列举其它证据:如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据,使得指控犯罪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同时,在举证时表明该份证据虽有缺陷,但其内容真实,只是对其他证据的一种补充。所以,在举证过程中,我们不能回避不足之处,而是通过正确的指控方式疏导矛盾,以争取较好的庭审效果。

  (二)因侦查人员疏忽大意而存在的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对一些案情复杂,涉案面广,涉案人员多的案件,由于侦查人员的配合缺乏默契,可能出现同一证人的几份证言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发现并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利用自己的应变能力去弥补这一缺陷。首先,要找出有缺陷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共同点,将这份证言作为其他证据的辅助,在证据链形成的前提之下,让合议庭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其次,如果不能排除矛盾,在对证据存在进行合理分析情况下可以予以放弃,通过其他证据来指控犯罪,扬长避短,避免在举证和法庭辩论中陷入被动。再次,对于矛盾之处予以合理分析,特别是经常出现的证人证言与辨认记录之间存在矛盾的地方,可以合理辨析:有些证言表达内容不是十分明确,但辨认笔录中却清楚指认,这就要分析证人心态及案发的实际情况。如公诉机关指控一起抢劫案时,一名保安的证人证言对几名被告人的外形特征未能及时表达,但辨认记录中却指认清楚;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及时发现这一矛盾,在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发现保安人员称这几名被告人经常进出作案地点某学校的篮球场,且体貌特征与几名被告人相符,其他被告人又都能证实这一情节。法庭质证过程中,尽管一名被告人拒不供认,辩护人也对此份证言提出质疑,但公诉人通过合理举证,使证言与辨认记录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合议庭对公诉人的指控予以支持。

  (三)存在着重大缺陷,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的影响的证言。如果采用第二种有缺陷的证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可能导致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公诉人应针对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建议合议庭休庭,让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后,在恢复审理。如果在其他证据依然难以弥补缺陷时,可以撤回起诉,以保证出庭公诉案件的质量。

  2、对于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被告人拒不认罪的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链来锁定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口供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随着我国法治的日臻完善,作为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更要轻口供重证据,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日渐增多,因此对于这类零口供案件要合理运用举证顺序,达到良好的出庭效果。

  (一)按时间顺序来确定举证顺序。按时间顺序来举证有三种情况:第一、按作案时间的顺序来举证,它既能避免举证过程中因被告人拒不认罪而导致的举证无效的现象,又能正确引导合议庭做出正确的判断,这种举证顺序是按照犯罪的时间顺序来安排组织举证,它比较适合于多个被告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举证时先出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一般证据,后出示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这种方法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也是出庭公诉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举证方法。第二,逆向举证,首先出示能证实该犯罪事实和犯罪后果发生的证据,然后出示该犯罪事实由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最后,再出示有关处罚轻重的证据,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犯罪动机不明确、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复杂疑难案件。即使是零口供案件,但根据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进行逆向回放展现整个犯罪过程,并根据客观真实的原则,增强举证效果。如我们在办理一起抢劫犯罪案件中就运用了这种举证顺序。我们从几名被告人作案逃离现场后在出租车上的谈话过程开始举证,再到抢劫后上出租车的过程,最后回放到几名被告人到达抢劫作案现场的过程,结合物证、被告人的体貌特征形成了一条很清晰的证据链。尽管几名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法庭采信了公诉人指控的证据,对几名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第三,不定向举证,就是总的举证顺序上,首先按作案时间的顺序来举证,具体到每一组证据时,根据案情需要也可穿插进行逆向举证。这种举证过程中公诉人在庭审前准备要充分,举证时要做到层次分明,否则就会影响到出庭公诉的效果。

  (二)根据被告人确定举证顺序,这种举证顺序适用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对于多个被告人实施共同犯罪的,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根据被告人确定举证顺序,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多个被告人共同犯一罪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这些大都发生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实施了一种犯罪,但这种犯罪由多个犯罪行为构成,这些犯罪行为又由多名不特定的被告人来实施。这种情况可按每一个罪名为一个举证序列、每一个行为为一个举证序列进行举证。在不同的罪名之间,应根据数罪的轻重确定举证顺序。一般先向法庭提供重罪证据,后提供轻罪证据,然后综合举证,这样就能做到重点突出,证据链完整,加大指控犯罪的证明力度。

  (2)多个被告人共同犯一罪实施一个行为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实施犯罪,即刑法上的简单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可以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顺序举证,这种举证顺序既能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二是个被告人在不同阶段分别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和结果行为即刑法上的复杂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确定各被告人的举证顺序。

  (3)多个被告人共同犯几种罪的情况,一是这几种犯罪分别由一次犯罪行为构成,如在抢劫、强奸过程中杀人灭口的,这种情况以每一次行为为单元进行举证,这样使证据的关联性明确,层次分明。二是这种犯罪行为又一次或多次犯罪行为构成的,以每一种罪作为一个举证序列,每一个序列又按时间空间等顺序分几个层次。

  3、如何对待法庭上被告人翻供的现像。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重证据轻口供,但被告人供述也是指控犯罪中一种直接证据,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翻供已经司空见惯。我们在庭审中遇见翻供现象,要正确判断,区别对待,通过正确举证与政策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

  (1)法庭举证的同时进行政策攻心。通过其犯罪危害性以及对社会、家庭产生的影响使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责产生认罪悔改以及接受审判的心理,如实向法庭供述。被告人避重就轻逃避处罚的心理是极为正常的,公诉人可以通过公诉发言结合法庭举证展示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上和肉体上的伤害使被告人有所醒悟。

  (2)法庭举证时适时出示其他证据,并运用严谨的逻辑方法证明犯罪,使被告人认识到翻供只是徒劳的,只能加重其罪责。相反,如实供述,认罪伏法就可能受到从轻处罚。从而是被告人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认可其以前的供述

  (3)在庭审过程中宣传法律,结合证据过程剖析犯罪人走向犯罪的思想根源以及主观原因,打消被告人的顾虑,消除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敌对情绪,使被告人在思想上产生改变,取消翻供的念头。

  (4)通过重复讯问的方法来防止翻供,这种举证方式适用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而在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翻供的案件。一方面,在举证据过程中对于真实的供述,通过重复的讯问,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多媒体示证,运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使被告人觉得已经有过多次供述,没有充足理由不能翻供;另一方面,对于失实的翻供,通过多次重复讯问的也可以进一步发现翻供中矛盾之处和失实的内容,从而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加重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其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打消翻供的念头,以增强出庭公诉的效果。

  二、在举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诉人在庭审调查中合理举证,不仅能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增强出庭的效果,也有利于被告人认清罪责。否则可能导致合议庭对案件的证据难以采纳,对案件的事实不能正确理解,难以作出判断,只能休庭后再参照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案件材料,对案件正确判决。因此,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举证要目的明确。目的明确就是公诉人想法庭出示的证据要和公诉人向法院证明的问题有机的结合起来。需要向法庭证明的问题必须明确具体。所出示的证据必须是能证明需要证明的具体问题,避免走过场。如果公诉人只是无序的向法庭出示案件中的证据,而这些证据证明什么都不很明确,这样的证据只能导致举证效果不佳,证据虽然向法庭出示了,但公诉人的主张却未能得到有力证明,往往容易不为合议庭采纳。

  (二)举证要结构严谨。举证应有较强的逻辑性,以增强其证明力因为证据与证据之间有关联性,其本身具有的时间上的、空间上的或内容上的逻辑性。而证据本身只能证明某一方面的内容,是相对独立的。因此证据要通过公诉人的精心组织,合理调整,先出示那个证据后出示那个证据,都有一定的讲究,更具庭审调查需要依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内容上的联系进行具有逻辑性的排列组合,有时侧重于时间上的联系,有时侧重于证据空间上的联系,有时候兼而有之。必要时应明确提示证据间的联系,以巩固证据间的效力,加强证据间的链接,充分体现证据间的逻辑性,使所有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形成一个整体,使法庭清楚的看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公正的判决。

  (三)举证要突出重点。公诉人进行举证,要更具不同的案情,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变化,辩护人辩护意向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庭审环境,来制定举证方案,以达到良好的举证效果,要做到有针对性的举证就必须有重点的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来组织证据,而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实证据可不出示。一般来说,要抓住有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一些枝节问题不可予纠缠。公诉人在组织证据时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突出证明重点。对于被告人认服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此类案件,也要通过合理举证对其供述进行印证,补充加固和肯定。对被告人拒不认罪,推卸责任百般抵赖的要重点举出其犯罪事实存在和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小规模案件,把重点放在揭露证实犯罪的理论性论证上;对旁听群众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开审理案件,则要兼顾法制教育的内容,即通过证明犯罪行为的恶劣,手段的残忍,社会的危害性,论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充分理由,这样会起到震慑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作用,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举证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也是公诉举证必须遵守的原则。客观全面真实,是证据客观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诉举证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举证本身必须真实可靠;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既要向法庭提供有罪,罪重和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又要注重证明其罪轻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三是举证使用的证据必须全面,不允许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按自己的主观臆断改造证据或去接证据;四是对证据之间的矛盾即有缺陷的证据不能回避和掩饰,而是应当运用充足的根据来合理地排除矛盾;五是根据案情,全方位多角度地运用证据,既要证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又要证明其动机、目的和主观恶意程度,还要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和具体危害结果,为法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充分的依据。

  (五)举证要形成体系。举证不仅仅是证据简单的汇集,而是一个通过举证过程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证据体系。单一的证据只能证明一个方面或一个犯罪情节的案件事实,要完整的证明案件事实及情节的全过程,就必须运用法律逻辑的思维方法,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找出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反映案件的全貌。在证据体系中,常常是直接证据月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互印证。只有合理举证才能完全证明犯罪从犯意产生到事实终了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犯罪情节。证据链出现缺口或证据内容反映犯罪事实不全,都属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如果举证不力,甚至可能出现合法证据转化非法证据,而不为合议庭采信,这种举证不当的情形不仅影响出庭效果,还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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