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较高的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们作为社会发展转型期的国家,各类社会问题交织出现,在犯罪率较高的时期,相对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成为社会关注较高的问题之一,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前十分重大的社会问题。所以,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找出其成因,进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相应措施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滨城区检察院始终将“教育、感化、挽救”作为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原则,致力于不断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新思路、新办法,切实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一、未成年刑事犯罪的现状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年龄由于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再加上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易造成犯罪,而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阶段。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各方面齐抓共管,自2008年以来,以滨城区检察院为例,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稳中有降的态势。通过进一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一)抢劫、盗窃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
表:2008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涉案人数
从表中可以看出,2008年该院受理的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中,涉嫌抢劫、盗窃的罪名的均占总人数的73%;2009年,分别占到60%、54%;2010年,分别占到83%、57%,可见抢劫、盗窃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此类案件多属于团伙作案,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未成年人与社会闲散成年人在一块吃喝玩乐,为了显示自己的威风、胆量或其他原因,而参与了抢劫行为。二是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出于好奇、刺激,一时冲动实施了抢劫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正逐步趋向多元化
以往未成年人的犯罪,大多以侵财性犯罪为主。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寻衅滋事、绑架、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案件逐渐增多;故意杀人、贩卖毒品、强奸等恶性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增多,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危害。
(三)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成人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并且在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除突发性、偶发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外,他们往往表现得很冷静,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心理趋向于成人化,逐步具备了成年人作案的心理。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
分析近几年来该院受理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中低等文化程度(主要是初中、小学文化)占总人数的86.7%。此类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文盲),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他们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主要有:
(一)家庭原因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家庭是一个人面临的第一所学校,一个人的心理、品德、爱好、理想、行为举止及其对社会的态度,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与和睦的家庭相比,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因此,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所谓“身教重于言传”正是这个道理。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对孩子管教过少,主要是农村家庭和单亲家庭。农村家庭经济水平有限,父母整日忙于劳作,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被关心少,或者有些受继父(母)歧视。由于缺乏家庭温暖,会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二是有的家庭对子女娇纵溺爱,自由放任。这些孩子往往比较任性,在社会上稍有不顺心,心理便会失衡,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
(二)社会原因
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因素十分复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蔚然成风,使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显排场、讲吃喝、论穿戴、好逸恶劳、甚至梦想一夜暴富。同时,社会上的黄、赌、毒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加上有关部门的管理、打击不力,致使这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心灵受到污染。尤其是网络等媒体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出来,严重误导了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并且当未成年人因种种原因失学和无法就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之处于“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状态,使之成为违法犯罪的生力军。
(三)自身原因
由于现在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属于独生子女,再者认知能力低,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差,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理智地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易于冲动,情绪化浓厚,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
三、完善办案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何确保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滨城区检察院有以下做法:
(一)以维权为目标,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组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关于:“以改革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为动力,以提高队伍侦查监督能力为保障,努力开创侦查监督工作新局面”的精神,依照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检察机关应以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契机,积极探索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机制。
滨城区检察院积极参与未检机构建设,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案组”。“专案组”中既有经验丰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老检察干警又有耐心细致、充满热情的年轻女检察官。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均交由“专案组”的检察官办理,同时开展相应的社会调查工作,及时了解犯罪人的家庭状况和犯罪前的表现,查找犯罪成因,针对出现的问题开展帮教工作。
(二)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做到“八搞准”、“四见面”、“四不”
“八搞准”: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是否初犯或偶犯;是否被胁迫犯罪;是否自首;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犯罪的动机、目的、原因;青少年被害人的情况要搞准。“四见面”: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其所在学校的领导及班主任见面;与其所在单位或村委会领导见面;与犯罪嫌疑人本人见面。特别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通知其父母或班主任到场,推行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填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充分收集其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资料,帮助其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认罪伏法,改过自新;探讨推行着便装提审制度、“零距离”谈话等新的办案方式,努力营造一个宽松环境,消除未成年的紧张心理,以利于对其教育和改造。“四不”: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着制服、不开警车、不在公共场所做讯问笔录、不中断在校学生犯罪后的学业。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慎用逮捕权
中国古代就有宽严相济思想的记载。如,《左传》中记载,郑国子产执政,采取宽猛相济的政策。对此做法,孔子曾予以高度评价:“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此后的《唐律疏议》及其他一些立法、文献中都有类似记载。[2]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的没有很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采取逮捕这一最为严厉的的强制措施,不仅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还容易把其推向更深的犯罪泥潭。而今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3]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该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慎用逮捕权,给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捕了之,而需尽力引导他们首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给其提供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
根据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滨城区检察院与辖区三家公安机关即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滨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及滨城区法院三机关联合行文会签了《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根据案情,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借助信息手段,在公安、侦监、公诉部门之间实现《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资源共享,缩短办案期限,节约司法资源,以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整个诉讼环节的依法快速办理。这既是保证人权的要求也是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重要措施。
(四)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在行动”活动
2009年滨城区检察院主动与滨城区教育局协调互动开发社会预防资源,积极进行沟通、商讨,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在行动”活动的实施意见》,围绕“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让犯罪远离未成年人”这一主题,在全区开展了“未成年人维权在行动”启动仪式。区委区政府、市区检察院、市区教育局、区人大、区政协、区团委、区宣传部、及区关工委等主要领导、滨城区19所中学校长、12个乡镇办教委主任、2300余名师生和侦监科全体干警参加了启动仪式,同时邀请区电视台、鲁北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滨城区检察院向滨城区19所中学的校长和12个乡镇办教委主任发放了“致全区中学校长一封信”及“未成年人维权手册”,开展了“未成年人维权互助结对”活动,侦查监督科6名干警分别被19所中学聘为“法制副校长”,加强了学校与检察机关的联系。 同时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工作中坚持实施“四到位”工程,即认识到位、制度到位、指导到位、落实到为;坚持实施“四位一体”体系,即把学校作为维权基地,实现检察院、学校、学生、家长四位一体的法律宣传教育体系;坚持实施“三位一体”预防帮教网络,即通过案件回访,对重点人员、重点活动场所进行重点预防,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预防帮教网络。在制度体系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开展 “法制教育进课堂”、“法制教育进校园”、“参观犯罪预防展览”等形式多样,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制知识,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增强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努力开创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新局面,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支撑起一片蓝天,努力创建滨城区“未成年人零犯罪中学校园”。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减少,效果显著。
(五)打造“绿伞”品牌,实现未成年检察工作新突破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涉及校园犯罪案件,滨城区院在“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基础上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做法,推出“绿伞”工程校园保护活动,即强化检校共建,为未成年人撑一把“平安绿伞”、坚持宽严相济,科学适用“品格评价”机制,为未成年人撑一把“阳光绿伞”、 走进校园,开展法制“心灵辅导”,为未成年人撑一把“健康绿伞”、 伸出援助之手,为未成年人撑一把“爱心绿伞”,使检察权真正融入未成年人维权工作,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性、平和。今年以来,该院在日常工作中强化“绿伞” 品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多次深入中小学进行走访、调研等,由此形成的经验材料《用爱撑起未成年人维权的“绿伞”》被山东法制报头版刊出,被大众网转发。
(六)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联系、坚持回访、跟踪、帮教制度
批捕、起诉、监所三部门经常沟通,共同做好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一方面,批捕、起诉办案人员主动与监所部门沟通,介绍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原因、认罪态度、家庭状况等有关情况,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在羁押场所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驻所检察人员也经常与侦监、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沟通,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的表现,使办案人员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同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办案机制。包括三个文件,四个表格,即《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帮教回访制度》、《回访、帮教卡》、《社会调查表》、《帮教考察表(一)》、《帮教考察表(二)》。这些文件及表格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综合治理及帮教回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得到了很大的加强。
(七)建议看守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开羁押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关押在一起,尤其是与一些成年惯犯、累犯关押在一起,非常不利于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这些惯犯、累犯对未成年犯具有教唆力和诱惑力,更具有极大的腐蚀性。未成年犯受其影响,在关押期间不仅没有被司法机关改造好,反而受其污染,致使进一步陷入犯罪的泥潭。滨城区检察院建议看守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开羁押,现滨州市看守所设有专门的未成年监室,有效的防止了交叉感染。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预防未成年犯罪不属于某个部门的事,而应该作为一项社会事业,社会各部门均应积极行动,笔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抓起:
(一)加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提高父母的素质
家庭是未成年人第一课堂,父母的行为对一个人的个性形成、品格及各方面的修养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父母要有限度的满足孩子的要求。要坚决杜绝有求必应的想法,让孩子懂得世界上的东西不是人人想要都会得到的,只有在自己付出辛勤劳动后才会得到。其次,让父母先受教育,使父母明白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性,以家庭为源头,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素质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知识和生活作息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在学校受教育时受到挫折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学校作为一块教育学生的阵地,必须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对一些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教,尤其是一些职业中学,学生良莠混杂,要特别注重对他们进行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的良好品德和习惯,高度的组织纪律性、集体主义精神,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加强管理,坚持以防为主,以教为主。
(三)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在滨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受环境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占了相当一部分。首先,建立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当他们因种种原因失学和无法就业时,要得到有效的监管。其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配合,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社会监管体系,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如网吧、游戏机房的管理,要对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使他们能合法经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为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检察机关应积极投身未检机构建设中,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办案方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5页
[2]引自《刑事政策和和谐社会》佚名著,中国法制网,第1页
[3]引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作者单位:山东滨州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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