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逐渐显现,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作为预防银行业职务犯罪行为的第一道关口,银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不容忽视。银监工作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犯罪,将使这道关口失去作用,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下面,笔者根据检察机关查办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的现状、查办难点及相关对策,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检察机关查办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的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因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全国来看,金融系统重特大职务犯罪频发,动辄数百上千万元,如河北省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副行长张希仲、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安长海玩忽职守导致金库被盗1800多万元案。银行业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犯罪数额巨大,直接制约我国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金融系统内部犯罪大案频发的背后,与银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的缺失,最终导致了金融机关工作人员肆无忌惮,给国家和公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查办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不多,典型案例更是少之又少,比较有影响的,2007年湖北省株洲市银监分局副局长李晋受贿、滥用职权案,吉林省朝鲜延边自治州银监局负责人渎职犯罪大案等。
二、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查处难的原因
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作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严厉查办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能够有效促进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金融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全国范围来看,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寥寥无几,也鲜有成功案例。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认定难。目前,银监机关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依据,就是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其监管内容、监管手段规定过于原则化,国务院银监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工作规程不完善、主观性、随意性大,如法规中涉及监管行为主观态度的法律用词是“可以”,如监管人员未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地进行检查也可以出具所检查对象合规、合法性检查报告,随意性较大,这也就为银行业职务犯罪大打方便之门,若发生银行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国家、公民财产受损,将成为行为人推脱其责的借口,也将把检察机关在追究渎职犯罪责任人问题上推至无据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是法律赋予银监机关宽泛的监管手段,为银监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逃避法律创造了条件。当前,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管理手段主要来自基层银监机关的非现场检查,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报表进行书面审核。省级银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对于为数众多的金融机关、浩如烟海的业务数据,其监管范围不可能触及被监管单位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制约银行监管者执法行为方面,法律机制规定尚属空白,自由裁量权存在较大空间漏洞。对银行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隐患,银监工作人员或采取放任态度,或出于某种利益角度考虑,故意视而不见,或扩大监管手段,滥用监督权力。
三是未将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列为特别罪名,客观上制约了对该犯罪的打击。在渎职犯罪罪名中,对林业、环保、国土、税务等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都以特别法条规定的形式单列罪名,对检察机关对某些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并予以有效地打击发挥了重要作用。相比其他部门而言,银监部门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渎职犯罪发展速度较快。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打击该类犯罪过程中,只能套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两大口袋罪名,但从危害后果与渎职行为因果联系,渎职犯罪定性等方面,却因缺乏详细的法规依据,而导致办案工作难以进行。
四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银监部门渎职犯罪属于新领域犯罪,反渎局作为检察机关唯一负有查处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职责的部门,反渎干警对银监法规不了解、对银监行业规定不熟悉,即使发生危害后果,一时也难以找到追究责任的法规依据。相比较而言,银监部门涉案人员多从事金融监管多年,业务精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两者之间的强烈反差,大大制约了银监渎职犯罪办案工作开展。
三、对策
1、完善刑事法规,增加金融监管失职罪。在渎职犯罪中增加“滥用银行监管职权罪、银行监管失职罪”,是创造支持银行强效监管良性运作中的司法环境,是为检察机关对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加大惩治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增加特有罪名的方式,可促使监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职尽责,保证银行监管职能的有效行使,将银行业职务犯罪堵截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遏制银行业职务犯罪。同时,单项罪名的设立,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提高检察机关打击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针对性。只有在刑法的界定下,银行监管者的权力及其行使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刑法调整的范围内,加强刑法对监管权的控制力度,是银行业监管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的必要手段。
2、提高检察机关反渎队伍战斗力,严厉查处银监部门渎职犯罪。
近年来,针对银监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率持续上升,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迟迟打不开局面,主观因素就是检察机关反渎干警的业务水平不高、队伍战斗力不强。“打铁需得自身硬”,在自身能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要想在银监系统查出精品案,那只能是天方夜谭。反渎队伍素能水平的提高,需要组织反渎干警伏下身子,扎扎实实地学习业务知识,将银监部门法规、岗位规程了然于胸,充分掌握渎职的环节,搞清楚立查渎职的法律法规依据。当银监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情况下,真正有一批拉得出来、冲得上去的战斗队伍,检察察机关才能不辱使命,将渎职犯罪责任人绳之以法。
3、形成案件专项突破机制,提高惩治银监渎职犯罪效能。
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工作范围涉及银监、工商、税务、农业、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涉及法规多、业务范围广。对检察机关来讲,银监部门更是新领域范围。在一对多的局面下,检察办案体制缺乏系统的谋划设计,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是制约检察反渎工作开展的最大障碍。对此,检察机关应针对重点行业领域、易发单位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对银监、交通等部门的业务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寻找犯罪易发环境,发现突破案件的关键点,并制定一套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对提高办案效率是大有裨益的,也可有效解决在当前查办“陌生行业”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工作常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被动局面。(作者单位: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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