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干部是我国行政机关延伸到农村最基层的国家公务员。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和省市对新农村建设和城镇一体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乡镇机关管理的项目和资金与取消农业税以前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由于农村惩防腐败体系尚未健全,贪污贿赂等社会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市辖26个乡镇场、1个经济开发区,1个街道办事处。3年来,乡镇机关和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逐年逞上升趋势,2008年立案查处1件1人,2009年立案查处4件4人,2010年立案查处3件3人。既有镇党委副书记因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也有一般干部贪污挪用公款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加强对乡镇、办事处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研究,有效遏制其高发态势,对于树立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
1、利用分管工程建设,收受贿赂。马口镇党委副书记魏某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分管城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5次收受包工头陈某等人的贿赂金共计41000元。2010年5月10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案牵出了该镇城建分局局长张某在同一工程建设中分别3次收受项目经理和个体老板贿赂共计17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利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虚报贪污。麻河镇城建助理罗某,2007年在负责武荆高速麻河段农户补偿协调工作时,要求光华村党支部书记杨某在公共面积中虚增一亩,以农户名义从财政所套取土地补偿金9350元交给自己,据为己有。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武部干事某,2007年9月,在任仙女山道路指挥部成员时,与华一村书记喻某串通合谋,采取重复申报华一村土地征用面积10余亩手段,套取土地补偿款28万余元,入账19.7万元,另8.3万元置于帐外,冲抵村费用3.2万元。余款5万元二人私分,黄某分得2万元,喻某分得3万元。
3.利用镇财务管理职务便利,作假帐侵吞公款。原沉湖镇政府出纳李某在2002年7月至2008年10月,在发放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及补助中,采取汇总数大于实际明细合计数的手段,侵吞公款63079元据为己有。直至2009年9月11日市审计局审计时才发现,责成其退出全部赃款。马口镇城建分局出纳张某从2001年至2009年8月案发一直任出纳,采取收入不上账手段,6次将收取的配套费28000元予以侵吞。2009年11月13日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4.利用掌管专项经费职权,擅自挪用公款。城隍镇民政办公室会计郑某,2009年4月8日,利用会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经管的民政消危专项资金50000元借给他人办厂进行营利活动,直至2009年5月6日案发后将挪用款50000元予以归还。2010年9月25日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还有分水镇政府民政助理孙某,2008年7月至2009年元月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3300元。
5.镇村干部互相勾结,共同贪污作案。此类案件有2起。一个是麻河镇城建助理罗某,2007年在负责武荆高速麻河段农户补偿协调工作时,要求光华村党支部书记杨某在公共面积中虚增一亩,以农户名义从财政所套取土地补偿金9350元交给自己,据为己有,之后放任光华村4名村干部虚报贪污了1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另一起是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武部干事黄某,2007年9月,在任仙女山道路指挥部成员时,与华一村书记喻某串通合谋,采取重复申报华一村土地征用面积10余亩手段,套取土地补偿款28万余元,从中共同贪污5万元二人私分。致使村干部喻某等5名村官模仿作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100多万元。
二、犯罪原因
1.自身反腐重视不够。一些乡镇领导认为,纪委书记是做大事的,抓下级的,查别人的,往往把工作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村级干部上,致使自身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反腐教育和机制建设成为死角和盲区,形成“灯下黑”。甚至分工纪委书记抓中心工作多,抓纪检监察少。根据调查情况表明,相当多的乡镇纪委书记都是挂帅负责几个村的全面工作,有的还有招商引资任务,客观上放松了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
2、权力过于集中。为减少领导干部职数,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普遍存在。作为基层领导,其权力涉及所在乡镇、办事处的方方面面,往往事无巨细都是一个人说了算。这种领导模式助长了一些乡镇、办事处领导的家长制作风,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视为自己私人的工具,为所欲为。把正常行使权力为公众谋取利益,视为是他给予的恩赐,久而久之,内心深处产生补偿心理,以致自然不自然地使自己成为行贿者追逐的目标。
3、监督制约乏力。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也在摸索总结中不断深化,但很多方面的制度配套改革跟不上,特别是对集中的权力的监督制约难以到位,权力监督法规的不健全,监督程序的不完善,监督没有保障,不同程度地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无用,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致使一些领导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独断专行,敛财触法,被查处的这些乡镇机关干部在总结教训时,不约而同的谈到,自己作为"一把手"在单位权力最大,只要他不想要人监督,是无人敢监督他的,而上级的监督有许多局限性和随意性,很难落到实处,以致自己凭借权力为所欲为,走上犯罪道路。
4、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蜕变。被查处的乡镇机关干部蜕变的轨迹表明,随着权力的增大,特别是乡镇领导干部处于下属众星捧月的地位,不少人自然或不自然地产生飘飘然的感觉,自认为经过多年的磨练,不会栽跟头。加之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使他们只注重抓经济,政治学习走过场,不触及灵魂,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以致人生观价值观蜕变,迷失方向,私欲膨胀,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5、法制观念淡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法治社会还远远没有到来,权大于法的观念在不少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少数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更是把权力视若神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漠不关心,头脑中无法,守法就更无从谈起,以至触犯法律后,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地辩解:钱不是我伸手要的,我没有违反组织原则,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工程搞了招投标,他不送钱工程也该他做等等,令人感到既可笑又可悲。
6、对行贿犯罪惩处不力。行贿和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很多被查处者并非天生腐败,而是在行贿人形形色色的行贿人的重重包围下,思想防线松动,而滑向犯罪的深渊的。而在实践中,大家在痛恨腐败分子的同时,并没有切实地把惩治行贿者作为预防贿赂犯罪的重要措施来抓。以至不少行贿者今天拉张三下水,明天再拖李四,污染了社会空气,造成不少基层领导干部违法收受贿赂。
三、预防对策
1、发挥检察职能,实施惩防并举。首先要加大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的力度,保持法律的威慑力。要不断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不论涉及到谁都应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始终保持对受贿犯罪的高压态势,震慑犯罪。同时要从认识行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对预防贿赂犯罪具有的特殊意义的高度,认识惩治行贿犯罪的重要性。其次要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警示教育、建议防范等职能作用,结合办案,掌握犯罪轨迹,查找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等预防工作。并积极调研,正确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诱发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向党委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预防犯罪对策和意见,使整体预防政策及时调整,有效遏制犯罪。
2、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权力运行不规范是产生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而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层面上构筑"不能犯"防线,首先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科学地分配权力,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切实保证各级干部有职有权,使他们切实承担起职责。一把手不要越俎代庖,应充分尊重分管领导的决定,需要纠正的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交集体研究,改变大小事情一把手都可以直接插手决定的做法,以减少因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导致个人专权,诱发贿赂犯罪的可能。其次,要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一律应提交领导集体讨论,方可作出决定,以此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第三,要真正做到党务、政务公开,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3、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权力本身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其行使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要有效地预防贿赂型犯罪,就必须用权力行使者之外的力量,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首先,应完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乡镇领导班子的监督措施,通过经常性地检查督促,培养乡镇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和正确行使权力,恪尽职守的意识。其次,要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专门监督机构,必须改革不利于监督的因素,保证工作人员能充分行使职权,有效约束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的行为。第三,要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积极调查核实,不能护短。
4、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证明,再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也会有缺陷。保持清正廉洁最终还要靠人的自身修养。教育的方法应形式多样,与时俱进。以道德和伦理等正面教育为主,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摈弃特权思想,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辅以反面警示教育,强化犯罪风险和犯罪成本意识。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学法守法自觉性。虽然这些年来普法教育一直在搞,但不少基层党政干部对此并未象抓经济建设那样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多人学习流于形式。不少被查处的干部更是近乎法盲。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罪与非罪的辨别力,在头脑中筑牢法律防线,不再以"未给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主动索要"等理由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把财物收下,发生掩耳盗铃的悲剧。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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