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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需要完善配套制度

时间:2011-06-17 15:25:00  作者:戴静平 张国柱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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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和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合理适当的量刑建议能起到良好的审判监督功效。量刑建议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有赖于证据开示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完善。

  一是建立量刑证据收集制度。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及法院联合制定量刑证据收集制度,明确量刑事实的范围,统一量刑证据采信标准。切实改变目前侦查机关重定罪事实调查、轻量刑事实调查甚至不将量刑事实调查列入侦查视野和职责范围的状况,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时加强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切实担负起对量刑事实的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必须移送量刑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量刑事实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量刑情节有遗漏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二是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就是要对证据开示的原则、时机、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就双方所掌握的事实证据进行开示,使控方更准确地指控犯罪和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更准确地进行定罪和量刑辩护,提高公诉和辩护的质量;在庭审中简化控辩双方没有异议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庭审突出重点,围绕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果,促进准确裁判。

  三是建立量刑建议告知制度。开展诉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提供有关量刑证据及其线索的权利,诉中告知检察机关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和理由,使被告人、被害人对量刑有知情权、诉求表达权、抗辩权,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处刑意见的权利,满足被害人参与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心理需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赔偿,有无达成刑事和解的可能,是否接受财产刑、有无承受能力等。尤其是对建议适用缓刑的必须告知并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切实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诉讼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参与量刑司法活动,也为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

  四是建立监督制约和考评制度。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和一定的效力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措施,防止量刑建议权的异化和滥用。具体监督制约办法可以是在案件判决后,公诉机关可将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对照,如果出入较大,要求公诉人书面说明原因,报该院相关领导或部门审查。同时还需完善量刑建议工作考评机制。不能以法院判决为准绳,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评价的考核机制,应通过综合考虑量刑建议的开展情况、采纳情况、与法院判决的差异幅度、差异原因等多种因素,设置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科学的容错率。在实践中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公安、法院、案件当事人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创建一套多方参与、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为量刑建议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是建立类案分析研判制度。分析已判案例,把握量刑尺度,提高量刑建议针对性。为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效果,使量刑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通过分析法院的判决,不断摸索、总结各类案件量刑的特点、规律,提高量刑建议的可靠性。综合考量犯罪的时间、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使量刑建议更为公正、更具针对性和个案性。要分析未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梳理建议未被采纳的原因,突出对法院判决某些类案的量刑进行精细归类,促进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进一步提高,推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平衡量刑,促进公开和公正。

  六是建立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制度。不采纳量建议说明制度是指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应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建议,建议不被采纳,被建议方应向建议方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符合常理,既不会违反法律规定,又易于操作,也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进行审查后,如果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公诉人可知道量刑建议的不足所在,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如应采纳而未采纳,或者某一判决如果与同法院作出类似的先例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变更的理由,检察机关可据此作为抗诉理由,启动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对于徇私枉法裁判的,检察机关除依法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外,还应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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