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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治

时间:2011-06-17 15:31:00  作者:谢新祥 盛俊杰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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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日益关注,医疗改革的稳步推进,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逐渐提高,因此引起的“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顽疾成了老百姓心中永远的痛楚,也成为公众诟病的焦点。为了给治理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提供决策参与依据,我们对近5年某区检察院查处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总结这些案件反映的问题,分析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某区检察院查办医疗系统贿赂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征

  2006年1月至2010年11月,某区检察院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3件79人,其中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9件19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6%,而且全部都是贿赂犯罪案件。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呈现以下特征:

  (一)所查办的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为商业贿赂案件

  商业贿赂是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且受贿犯罪金额较大,犯罪金额全部都是10万元以上的大案,级别涉及副厅级、正处级及一般医疗系统的采购员。如原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院长陈某某、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院长曹某某等。

  (二)窝串案多,具有群体性的特征

  从查办的医疗系统案件的情况来看,窝案串案居多。在贿赂犯罪中,科室负责人“牵头”,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科室成员“合伙”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是多头行贿、多头受贿所占比例很大,表现为一个行贿人牵出一串受贿人,一个受贿人又带出一批行贿人。如查处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资产装备办主任舒某、副主任王某某及两名科员在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的受贿案等,均为这一情况。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点集中,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使用环节,且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医疗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均发生在医疗单位的三大部门和两个环节上。三大部门即:医疗单位领导层、资产装备科和手术室;两大环节即:药品和设备的采购环节和手术专科对药品、医疗设备的使用环节。其新的发展趋势表现为:1、犯罪主体从药品、器械的直接采购人员单个作案发展为业务部门集体犯案。2、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新技术、新项目的运用及检验设备仪器及医院大量的日常手术耗材的采购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为负有对新技术、新项目运用的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和日常手术耗材的使用工作职责,对单位新技术设备的采购、新技术应用过程中使用的试剂以及日常大量手术耗材具有建议权。因医院的采购领导小组,在决定采购过程中,因为是新技术、新项目,哪个厂家生产的仪器设备符合要求,哪个厂家生产的试剂适合这些临床设备,哪个厂家生产的手术一次性耗材是否好用,是好是坏,质量是否过关等,往往是根据业务部门的建议来采购的,这时业务权威的建议权就显得尤为重要。3、显现出利用医疗器材采购建议权为作案手段的趋势。犯罪嫌疑人帮助相关医疗器械设备供应公司或者药品试剂公司完成销售,然后直接从这些公司负责人手中收受现金或者购物卡等财物。

  二、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之危害

  (一)大大加重了老百姓看病的经济负担

  求医问药乃关系民生之大事,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大的一笔开支。众所周知,所有的回扣、好处等行贿款项都会摊入成本,势必会增加药品销售价格,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其实质是医疗单位和医药、器材供货商联合坑害患者,老百姓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变成了医生及医院各部门与药品销售企业间利益交换的牺牲品。这显然与党中央提出的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和谐和降低医疗成本的主旋律不相适应。

  (二)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风气

  在传统概念中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是承载着人道主义精神的崇高职业,也应当是道德水准最高的行业。而在目前商业运作模式下,部分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全无,医院的部分领导及医务人员受利益驱使在收入待遇上互相攀比,在利益面前忘记了自己手中掌握的是病人的健康、性命、财产及百姓对这个崇高职业的信任,大肆收取回扣,甚至认为这是自己职业的优势,应得的报酬,严重损害了白衣天使的崇高形象。

  (三)毁掉很多医务人才

  医术高明的专家、主任,一般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正是药商们重点腐蚀、拉拢的对象。一旦被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本应当更好的为解除病患作出贡献的人才,不但自己的前途、事业被毁,自己的家庭也带来了灭顶之灾。对国家、对单位对患者也是一种不可估价的损失。如该区检察院查办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原院长陈某某,就是全国性多项医疗成果及专业的领头人。

  (四)导致老百姓对医疗系统的信任危机。

  目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已经是众所周知的现实。在老百姓中,普遍存在着害怕去医院,害怕住院。主要住院都要托关系送礼之后才能安心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实际是对医疗系统信任危机的表象。这种信任危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健康卫生事业的顺利发展。且不是通过某项改革就能够很快扭转的。

  三、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在思想上对商业贿赂的错误认知,是导致医疗系统商业贿赂案件频发、高发的主要因素

  首先是贿赂犯罪人对医疗系统商业贿赂中“回扣”的危害性缺乏认识。著名法学家边沁曾说过,考量个人意向的善恶,判断标准有二:①对自己幸福的影响;②对别人幸福的影响。这同样适用于医务人员对自己行为是否有可罚性的自我评价。很多受贿人甚至案发单位领导都认为:收药商回扣,并没有损害患者利益。因为价格是招标决定的,不收药商的回扣,既不能为国家减少支出也不能削减患者的药费,唯一受益的是药商。而药商从如此高额利润中抽取一部分主动给回扣,并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贿赂行为是受贿人思想支配的,如果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该行为是被禁止的恶性,那么即使在法律上对犯罪有认识,也很难真正遏制住行为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触犯法律底线。

  其次是行、受贿人员数量的逐步扩大所导致犯罪人之间形成相互的道德认同,减轻、模糊了行为人内疚感、犯罪感。行贿人、受贿人都有意或无意的弱化其行为的非法性,强调其行为的合理性。从受贿人这一群体看,彼此之间多为同学、朋友和同事。当该群体普遍存在贿赂行为时,会导致他们因为这种行为的普遍存在而在心理上少作或不作负面评价,甚至认为外界的否定评价缺乏理性;从行贿人角度看,当前回扣已作为一种销售手段或销售规则,是“不得已而为之”,更无道德上的负罪感。行、受贿人对贿赂行为在各自工作、生活的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这样错误的价值观致使医疗系统的贿赂成风。

  (二)医疗完全市场化导致医疗资源在使用环节上缺少监督和控制,是贿赂犯罪频发、高发的现实因素

  医疗系统自身的专业性决定了其必有的垄断特质,完全市场化的医疗将这一公共资源集中由部分人群控制和掌握,商业贿赂在此情况下很难截止。据统计,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有3700多家,而批发商则多达13000余家。全国生产厂家的数量远远低于销售商,庞大而复杂的医疗用品销售市场竞争激励,导致药品、器械销售商通过商业贿赂来抢夺市场。在这样一个买方市场上,将选择权完全归属于医院和医务人员,会把医疗机构推向各卖方争夺的中心。与此同时药瓶、卫生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在当前又是严重倒挂,导致医疗器材和药品购销贿赂成风。

  (三)查处力度难把握

  商业贿赂的普遍存在的现状下,办案中往往会产生查处一起案件,带出案件一片的状况。如果全部查处,势必负面作用大于正面效果。原因之一,如果仅简单、机械的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一起案件可能导致几十名医生、主任锒铛入狱,医院的正常治疗工作将无法进行。原因之二,在医患矛盾日益紧张的今天,不科学的办案方法只会激化矛盾,会加重老百姓对医疗系统现状黑暗的想象,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原因之三,如果加重对行贿一方的打击,对于支撑地方经济的药厂和商业公司来讲,无疑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对于经济发展的短期影响也不可小觑。因此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医疗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的办理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力度难以把握。

  四、预防和打击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有效惩治和预防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我们建议:

  (一)合理控制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的数量,招标主体配置科学化、招标程序透明化,在生产环节发挥市场优势,在销售环节着重民生保护

  医药完全市场化会造成医务工作者对经销商和患者的双向垄断,导致了商业贿赂在这一领域的多发。鉴于此,去年8月份,卫生部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国家基本药物适用对象、范围、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更严格的制度性规定,这项制度直接针对我国医药市场的不合理因素,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真正把医疗资源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公民,这项制度也更好地箝制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以药养医”的回扣成风现象。根据某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还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1、控制批发商、经销商的数量

  药品经营企业是许可证经营制度,但是从经营数量和规模看,我国并没有很好的调节这一市场。在任何地区和国家,药品市场如果不经调控都会产生必定的专业人员——医生的双向垄断(医生和经销商之间、医生和患者之间)。而作为关系13亿人健康的药品市场,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批发商、经销商的数量进行节制,不仅缓解销售市场的无序竞争,而且提高这一市场的准入门槛,实际提高经销商的话语权,无形中削弱了医生对销售市场的垄断,对防止销售商运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大有裨益。

  2、加大招标环节的监管,以期防患于未然。

  首先应该在招标主体的规定中体现监督者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招标,比如不记名的问卷调查,随即调查一定量的专业医务人员和专家,以保证中标单位药物质量,也预防了招标环节产生新的权力腐败。任何招标主体的设计要保证两点,一是保证与招标行为的无利益性,二是保证与投标主体的无联系。任何形式的招标都要从具体措施上防止以上两点的突破。同时招标过程要具有可监督性。要利用媒体优势,将招标过程公开化,市民均可在网络上观看招标全过程,招标的结果要向舆论公开;检察机关介入招标环节,建立预警机制,防止杜绝医生收受回扣,又由招标部门接过回扣大旗。

  (二)加大反商业贿赂教育力度,增强医务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以医院和医药销售行业为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学习。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了解商业贿赂根源上的属恶性,提高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同时检察机关可精选典型案例,配合医疗单位和医药行业做好教育警示工作,也可设立专门联系人采取定期开展讲座和座谈、不定期到联系单位了解医药购销和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困难,作好教育警示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检察机关通过介入和协调工作,在发案点和环节上建立预警机制,在医务工作者和药品推销商之间构建商业贿赂防火墙;二是结合发生在系统内犯罪的案例,剖析犯罪原因,总结犯罪特点,指明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用身边的同事、同学、朋友、同业者的贿赂犯罪案例,具象化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引导大家学法、知法、守法,拒绝贿赂、远离犯罪。

  (三)有效查处行贿人,建立并严格执行分层贿赂档案查询和出局制度

  近五年来,某区检察院查办的在医疗系统的行贿人,已有7案7人,最重的被法院判处缓刑,鲜有被判处实刑。处置的轻型化,会导致部分行贿人继续其行贿行为,且从办案实践来看,单靠刑事处罚很难起到对一个企业的警示作用。因此,当前有必要对不同的行贿人建立档案,区别对待,控制贿赂在该行业的蔓延。首先,对初犯、主动交代犯罪后被免除处罚的行贿人,将其归入贿赂档案的司法控制范畴,不对社会公布,但可以在司法系统内被查询,有利于线索的发现和案件查办;其次,对于被传唤的行贿人,经过教育能够如实交代的,判处免刑或缓刑的行贿人,将其归入贿赂档案并提供社会查询,限制其市场参与度;再次,对于因为行贿被处理两次以上,或被判处实刑的行贿人,由检察机关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行贿犯罪档案,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剥夺其进入该市场的资格。依照主观恶性和危害结果的不同,对行贿人作不同的处理,不但要反映在量刑上,也要反映在社会宽容度上,将惩罚程度和社会防范度向对应,既能解决查办犯罪的问题,也能更好地反映社会诚信度的作用。

  (四)建立社会化联合防控体系,有效遏制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高发趋势

  1、医院方应建立处方权资格审查制度。应当定期或抽样对处方进行评审,评定处方开具的合理性。对于评审人员的组成,可以组织退休医药专家、药剂专家等人员,让专业行家对处方合理性进行评定。通过处方审查评定制度,约束了医生的执业行为,逐步恢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

  2、关键岗位严把用人关口。在医疗购销领域的关键部门如药剂部门、药械器材部门及其分管院长等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的负责人,在使用和监管方面应当形成制度性规范,明确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重点岗位定期轮换,一旦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监管部门及主管领导也应承担责任。

  3、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情节较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检察机关不抓,并不意味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处罚。针对医药购销行业的特殊性,刑事处罚力度可以变软,但形成处罚力度一定要加大。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吊销医生执业资格。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正当甚至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参照国外的办法,严重者可能终身吊销医生执照。这一举措与党中央提出的“要使经济犯罪分子倾家荡产”观念不谋而合。

  4、加大社会舆论监督,重树医务道德体系。再强大的打击力度,也比不上自我道德约束的力量。为了扭转普遍在医务工作者中潜在的“法不责众”、“待遇补偿”心里,检察机关可将所办理的案件在卫生系统及大型医药单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并将检察机关的办公电话予以公布,在一定程度震慑犯罪,弘扬正气。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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