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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完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

时间:2011-06-15 10:45:00  作者:吴增彦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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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是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也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要求的重大改革举措。在新的形势下,对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内部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加强和完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河口区检察院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自山东河口区检察院被确定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试点单位以后,如何做好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并不断加强与完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体制和模式,建立科学的案件管理体系,实现案件管理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迫切。本文试从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做一简要阐明,并在分析现有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状况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做一粗略论述。  

  一、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大势所趋,具有其必然性  

  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尤其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独立性较强,经常处于单兵作战状态,从受理到审查终结基本上是案件承办人独自掌握,这就存在着如何加强办案内部监督问题。近年来,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开展的一系列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发现,在履行检察职能、执行法律监督上的确存有一些问题,如对外法律监督薄弱;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不够,部门间环节时有脱节;案件质量的管理缺乏力度,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容易产生因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涉检信访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各地也围绕如何规范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实现案件检察监督管理的标准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就是其中的一种成功尝试,它能够有效解决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监督空档、监督不力、管理分散等实际问题,对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具有积极意义。省院国家森检察长在去年8月份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创新完善案件监管机制,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定期分析评估案件质量,实现办案工作由静态控制向动态控制、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切实防范问题的发生”。在2010年1月25日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又作了进一步强调。2009年5月份省院成立了案件集中管理中心,11月份省院案管中心主任丁西超一行到河口区检察院进行了调研。2010年3月23日,东营市院马英川检察长在全市调研暨检委会工作会上对全市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如何开展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强调。枣庄、青岛等地的实践也证明,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建设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检察工作的规律,科学、合理,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此,建立检察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长效机制就成为了检察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大势所趋。所以,河口区检察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以后,迅速成立案件集中管理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件集中统一管理与监督的工作部门,在加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正确实施检察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二、基层院案件集中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对办案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案多人少,这在一些基层院表现得尤为突出,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工作任务的繁重是不言而喻,极其普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机构抽调人员搞内部监督,就被认为是“雪上加霜”,不但减少了办案人手,还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容易制造矛盾,伤害感情,觉得是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冤”得慌,所以没必要搞。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  

  办案过程中存在受理案件不及时,借用侦查机关办案时间,随意退补案件、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取保候审案件长期压案不办、赃款赃物处理不及时、诉讼程序“回流”等等现象。虽然这些现象的产生大多并非办案人员恶意所为,有些是为了缓解办案时间紧张问题,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检察干警的思想意识,会认为这些现象是办案需要,属正常情况,只要不影响案件质量就行。这些不规范行为以及错误的思想观念和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缺乏系统的对检察机关案件情况进行宏观管理、质量评估分析的管理机制  

  各业务部门存在各自为政,自成一体,缺乏横向联系,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的情况,不利于领导层及时了解掌握全院案件办理的整体现状,影响其作出科学决策。  

  三、加强和完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途径  

  解决当前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固然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改革现行司法运行体制来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撑,但从根本上说,我们应抛弃抱怨、等待、观望的思想和情绪,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的理念,立足自身、立足现实、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自身观念上的束缚、能力上的不足和机制上的障碍,推动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在力度、水平和效果上取得新进展。河口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应制定了《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河口区检察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案件集中管理工作职责(暂行)》、《案件集中管理工作规定(暂行)》等制度和规定,并征求各部门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经检委会两次审议讨论,于2010年11月29日正式发布执行,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二)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管理  

  1、加强案件登记、录入、分流工作,规范案件受理。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受理室,统一受理、分流案件,对刑事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收案,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流至相关部门,形成案件受理与办理分离机制,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了不规范受退案和压案等现象。  

  2、加强流程监控和同步预警,搞好办案跟踪监督和效率监督工作。案件分流以后,通过制作案件监控台账,围绕案件运行,抓住执法办案关键节点,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归档,对案件流程完整性、办案程序合法性、法律文书规范性等进行全程监控。如公诉案件抓好其受理、延长、退补、起诉、判决等环节的文书备案、信息录入等工作。实行对公诉、批捕案件办理时限诉讼程序预警机制,在公诉案件期限届满前七天、批捕案件期限届满前一天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警,杜绝超时限办案和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同时对自侦、民行、控申等部门所办理案件关键节点的法律文书实行备案制度,使办案过程、执法行为得到实时监督,使检察业务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和质量效果得到有效调控,确保公正高效文明执法。  

  3、加强涉案款物监管,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刑检部门案件自侦查机关移交赃款赃物时起纳入监管,自侦部门自扣押涉案款物时起纳入监管。案管中心对涉案款物统一实行拍照、登记、备案、督促处理,对涉案款物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加强办案情况分析评价,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机制。通过掌握办案信息,对发案特点和高发案件类型进行综合分析,对业务部门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意见,每月形成案件管理情况综合分析报告,便于领导全面掌握办案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摒弃重服务、轻监督的思想  

  虽然现有的案件集中管理监督模式是通过一些具体的工作手段来实现,但往往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管理监督效果,原因是人们思想上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认为这是一项务虚性质的工作,而承担大量事务性的工作,减轻业务部门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才是实实在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想走出这一误区,需要我们切实增强监督意识,牢牢把握案件集中管理中心的法律定位和基本职能,《山东省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坚持依法监督,执行法律与执行规定相统一,不代替业务部门行使职权,宏观监督与个案监督、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检察干警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摒弃畏难思想和厌烦情绪,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摒弃重实务、轻业务思想  

  应该看到新的岗位、新的任务对案管队伍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分析判断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虽然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大多是从业务部门抽调,从事业务工作多年,有一定办案经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适应能力较强,但是毕竟不再从事具体办案工作,案管工作又是以程序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为原则,这就使案管队伍极容易产生放松业务学习,重实务、轻业务思想。所以加强案管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是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否则将无法适应案件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无法正确履行案管工作各项监督职责。因此摒弃重实务、轻业务思想,使案管人员继续保持原有的刻苦钻研业务的精神,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拓展视野,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案管队伍是基层检察院加强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之一。  

  (三)摒弃工作中多摘花、少摘刺的思想  

  河口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向领导报送一份案件质量管理分析报告,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质量分析、发案特点和规律分析、办案机制和执法问题分析,但是存在“只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对办理案件中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进行重点搜集和分析,而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犹抱琵琶半遮面”进行掩饰回避的情况,所以使监督制约的力度有所降低,也影响了领导层对办案情况的全面掌握,使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和整改。究其实质,还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对于强化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此案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使这项工作形同虚设,造成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的局面。  

  案件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任务,怎样开展好这项工作,并不断加强和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需要我们积极去探索去实践。我们只有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为不断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单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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