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宁夏3月7日电(记者薛正俭)记者今天从宁夏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根据《宪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宁夏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日前正式实施,它对于完善当前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工作机制,保障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类似规定同时由省级政府与省级检察机关联合印发,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若干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重点应当就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或者行为人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者聚众滋事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查处。对发现有行贿、受贿、贪污、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并移送涉案有关证据和调查材料,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若干规定》对查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了明确具体规定。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有违法审批、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等情况,涉嫌渎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相关的调查材料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院依法查办。
《若干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同时移送涉案的调查材料、物品清单、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案情重大的,应当提请检察院进行监督。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承担的义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木星查处,分别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院。
《若干规定》规定了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的不能追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明确了适用《检察建议》范围。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的;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的,应当向该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予以监督。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者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等情形之一的,要求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明确了《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范围。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具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况,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该机关必须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另外,为依法、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督促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缴国库的财产,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予以监督。
《若干规定》在责任追究中重点明确了对行政执法机关其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执法中,如果出现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规定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出现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推诿、阻扰,或者对《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起诉意见书》不受理、不答复、不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为了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设案件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及其处理情况,协调行政执法、行政监察和检察监督相互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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