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我院突出加强四个方面的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强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强调法院、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目前我市在册的监外罪犯334人,其中缓刑236人、管制1人、剥夺政治权利55人、监外执行6人、假释36人,分布在20个镇、街道办事处。2009年上半年以前,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由监外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监管,后改为由司法部门的基层司法所管理。经我院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派出所在移交监外罪犯档案给基层司法所时,存在档案、法律文书不齐全等问题,其中只有名单没有档案内容的有3人、地址不详的1人、人户分离的有4人、法院没有送达判决书的有6人、监狱假释罪犯只有出监通知书没有其他内容的有2人,监狱没有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的有15人(其中假释4人、缓刑3人、剥夺政治权利9人)。
针对这一现象,我院从交付执行环节入手,加大监督力度,强调法院、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一是改变原有的认为抄送法律文书到司法部门没有法律依据观念,要求法院要依据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在判决、裁定“监外五种人”后,应将与该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全部法律文书抄送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二是要求公安机关派出所在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与基层接触的工作优势,将社区警务工作同社区矫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司法部门形成合力,支持和配合司法部门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力度;三是要求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端正认识,切实担负起监督考察职责,如在解决档案、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问题中,要积极、主动地与法院、公安机关联系、沟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强监管、教育措施环节的监督,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
目前我市20个镇(街道)所有基层司法所都接手了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从现状看,基层司法所基本上都能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司法所内的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有的还配备社区矫正志愿者,互相签订责任书;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及时要求法院或公安机关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法制宣传、谈话教育,有的还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到司法所或用电话方式汇报自身的工作、生产、生活情况。但有个别司法所对档案管理不够完善,有的个人谈话教育未记录,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未记录。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针对各基层司法所目前的做法,我院从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入手,要求司法所要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一是要求并帮助各基层司法所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奖励惩罚、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手续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和规定。二是要求基层司法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迁居、会客、奖罚审核审批手续,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三是要求基层司法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采取集中谈话教育与个别谈话教育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见面与电话考察相结合、学习教育与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基层司法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要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所在村委村干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现象发生。
三、加强变更执行和解除、终止矫正环节的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社区矫正活动是否依法规范进行,关系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针对我市社区矫正对象比较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等工作量大的现状,我院要求司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要及时认真计算假释罪犯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执行时间,要对持证报到的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开具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知其接受社区矫正,要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的开具宣告书并通知其本人解除社区矫正。针对有些监外执行罪犯被法院判决缓刑后不到基层司法所报到的现象,要求基层司法所要立即与村治保主任联系,督促其持证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我院还针对有些监外执行罪犯不愿接受监督管理,特别是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认为自已仍属罪犯、不依时参加或不参加定期监督考察的现象,及时会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使其明确身份,明确其权利义务,并有针对性地矫正不良心理和纠正不良行为,做到该安置的给予帮办安置,该帮教的给予帮教,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安心接受矫正,乐于接受矫正。
四、加强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环节的监督,力促 其“无枷锁”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持,还要为他们解决生活问题,使他们在接受惩罚、接受教育管理的同时,也能享受到居住、就业等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稳定心情,安心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监督,有利于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管理,减少其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
如福兴司法所辖区的假释罪犯马某,马某于2009年11月9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回到村中很想见其儿子。但被判刑后,其与妻子离婚了,其妻并将儿子转送他人,其原妻不愿提供其儿子下落,福兴司法所受理后认真做好其原妻和抱养人的思想工作。同时细心做马某的思想工作,讲清楚如果其与儿子见面的利弊,以及可能造成对其儿子以后的成长有哪些影响,经做思想工作,马某同意不见儿子面只要能见儿子的照片就可以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抱养人联系并做思想工作,提供照片给马某。当马某接到其儿子照片后,深被司法人员所做的工作感动,并表示要服从管理,重新做人。
(作者职务: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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