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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勇:再审建议巧运用 同级监督获实效

时间:2011-06-23 14:19:00  作者:殷勇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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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监督方式的补充,具有适应广、效率高、简便灵活的特点,既可以弥补抗诉监督的不足,又可以减轻上级院的压力,充分利用基层院的人力资源,实现检察资源的配置合理化。

  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立足于创新创优的检察工作要求,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和特点,简化了办案程序,减少了诉累,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提高了民行检察的监督实效。在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同级监督的过程中,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沟通协调是基础。

  自高检院明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可与抗诉并行并在全国推行以来,再审检察建议已被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不同层次地运用。但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检法两院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遇到不少的困难和挫折,有些地区的法院对于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根本不予理会。因此,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沟通协调是基础。没有法院的响应和配合,再审检察建议很难取得实效。对此,我院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深入法院相关业务庭进行交流,申明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与法院的审判工作虽然性质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且建议再审案件,是由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属于自我纠错,与抗诉还是有本质区别的。经多次磋商,检法最终达成共识,并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选择案源是保障。

  再审检察建议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违法错误的民行裁判,有些法院的裁判可能确有错误,但是属于法律认识或理解上的不同造成的,或者是带有一些政策性引导的,不宜进行沟通和协调。而对于那些错误比较明显,如漏判、前后认定不一、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等案件,易与法院沟通协调,使用再审检察建议效果会更好。因此,在审查案件的时候,要综合分析,争取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最佳的选择。例如,我院在审查张某与夏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在两份不同的判决中对同一事实做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两份判决必然有一个是错误的。如果选择抗诉,两份都抗诉均无足够的理由。对其中任一判决提出抗诉,法院都可能以撤销另一判决,维持本判决而不予改判。所以针对此种情形,我院决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两份判决择一再审。经与法院沟通后,最终对其中的一份判决进行了再审,并予以改判。所以,找准案源、抓住关键点才能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真正出成效。

  三、准确分析是关键。

  制作再审检察建议时,应注重加强文书说理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成效。发再审检察建议的目的是纠正错误的裁判,从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检察建议的说理也应围绕这个目标,讲求实际效果。在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时,强调对案件的正确分析,对案情的把握、理与法的分析,都要做到稳、准、狠。在再审检察建议书中要求准确指出案件的违法要点,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充分阐明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公开表达检察机关的意见,论述再审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从而让法院心服口服,力戒给人一种强力、霸道的感觉,促使审判机关以更加严肃、积极的态度对待检察建议,纠正自己的错误。

  四、延伸触角是发展。

  再审检察建议拓宽了民行检察监督渠道,弥补了抗诉监督的不足。对于原审生效裁判有误,经与法院协商同意再审的案件,我院从维护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出发,采取监督调解并行工作法,在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主动延伸工作程序,积极配合法院就再审案件展开联动调解。在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同时,与法院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可使办案人和法院的声誉免受影响,同级监督也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去年以来,通过检法联动调解,经我院建议再审的案件调解结案率达70%。这一工作方法既可以及时纠正错案,保证案件监督效果,又可以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职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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