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更执行(主要包括: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重要环节。这一关口的执行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的威严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的质量。然而,现行法律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规定太过于原则和笼统,程序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不便于监督,也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问题。因此,从制度上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必要。对此,辽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不等不靠,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行积极探索,着力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入手,在制度层面上,创建了“二审制”和“分审制”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模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针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环节的缺失,积极探索弥补法律规定疏漏的机制
(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法律监督工作
为了更好地解决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缺失,提高执法活动和执行监督的质量,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新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地区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联系制度的通知》精神,与省铧子监狱、石门监狱、市北郊监狱、市劳教所联合签订了工作联系制度,根据监所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和工作职责,规定监管机关在每月25日前向驻检室通报在押罪犯(在教人员)刑罚执行(教养执行)情况;监狱拟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或者向省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保外就医)执行时,劳教所在向劳动教养管理局呈报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时,提前10天将提请或呈报罪犯、劳教人员名单和意见,以书面形式通报驻检室;监管机关要在每月末将罪犯(劳教人员)表扬以上的奖励、警告以上的处罚情况报送驻检室。联系制度的建立,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疏漏。
(二)创立“二审”新工作模式,从制度机制上弥补法律规定缺失的问题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文件下发后,为了把“四个办法”落到实处,地区院在与四家监改单位签订工作联系制度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对拟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情况审查的暂行办法》。对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监督工作进一步予以细化,从制度机制层面加大同步检察监督的工作力度。规定各监狱拟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卷宗材料,应在监狱召开正式研究决定会议前10天报送驻检室审查。同时对拟呈报减刑一年以上或职务犯罪的、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以及重大暴力性犯罪的等九类重点罪犯,驻检室在收到监狱报审材料的第6天,将全部报审材料及驻检室初审意见报检察长办公会进行审查决定。检察长办公会对各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情况审查决定后,签署书面意见通知各监狱。而后检察长列席监狱长办公会,发表并签署检察意见,再由监狱上报到法院,对没有签署检察意见的假释、减刑案卷,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形成了检察室初审,检察长办公会再审的双保险——“二审”制度,此举既加强了对驻狱检察室的工作指导,又加大了对监管机关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的监督力度,同时在这个易发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上构筑了刚性的防腐堤坝,有效避免了呈报环节中违法犯罪情形的发生。
二、推行新的工作模式,法律监督工作更加规范严密
地区院以“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为契机,以加大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力度为切入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二审”工作制度。在地区院的积极协调下,市中法、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及省铧子、石门监狱联合召开了关于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就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同步监督机制等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制定辽阳市刑罚变更执行工作暂行办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此《纪要》的出台,在全省尚属第一家。《纪要》进一步明确了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规范;确定了同步监督实施办法,即驻检室列席监狱(分)监区提请(呈报)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及监狱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法院裁定无期徒刑罪犯、重大立功罪犯减刑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同步监督;检察院派员参加法院公开庭审;检察长列席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重大立功罪犯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会议。去年以来,地区院参加法院公开庭审七次,这在全省尚属首家。《纪要》进一步完善并推广了刑罚执行变更监督的“二审”制度。此举不仅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也使监所检察工作向实现全方位同步监督大大延伸了一步,有效地防止了职务犯罪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三、用制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
为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在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地区院又下大力气制定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使监督工作更具公信力。对拟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案卷和法院裁定(决定)书由过去驻狱检察室一家包打天下式的审查,改为“分审制”的分权制约的工作制度。即:对监狱拟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案卷由驻检室统一审查;而对法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及省监狱管理局保外就医的决定由院里指定的刑事检察部门统一审查。这样就避免了驻检室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内部监督制约的情况,使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更加规范严密,有效避免了违法问题的发生,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去年以来,地区院共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1678件,1678人次,其中纠正错误呈报减刑221件,纠正不当假释21件,纠正不当保外就医件17件纠正不当立功3件,依法收监丧失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11人。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中没有发生一起违法问题。
地区院坚持不断以创新工作模式来推动管理创新,积极探索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添补法律规定缺失与不足,以创新推动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大大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切实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以不懈的努力,勤奋的工作,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
(作者系辽宁省辽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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