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以提办、交办、参办、督办、协办等为主要手段的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改革,大大改变了以往因地方干预案件办不动的局面。但是,在现行机制下,检察机关仍然受到内、外部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始终不能摆脱地方横加干预的困境。为此,建议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制,在宪政体制下将查办职务犯罪单一的“一体化”转变为人、财、物、政治领导、业务领导全面的一体化,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成为上下统一,步调一致的政治业务整体。
【关键词】全面的一体化、外部制约、内部制约、完善
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得到广泛地运用,以提办、交办、参办、督办、协办等为主要手段的办案方式大大改变了以往因地方干预案件办不动的局面。由于普遍实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人员和装备统一调配使用,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下,仍然受到内、外部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种种牵肘。基于此,笔者拟通过对相关问题作一剖析,提出完善这一机制的建议。
一、制约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
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之所以在基层、省辖市一级检察院难以推行,其根本问题是受到两种力量的制约,即外部力量的制约和内部办案机制的制约。也就是说,目前的一体化,有了可行的机制,无论怎么论证,在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还不能完全独立的形势下,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都是明智之举。但是不完备的一体化配套措施始终制约着查办案件的顺利进行,在这里,不妨对制约一体化机制实施的方面做一分析。
(一)外部制约
1、认识上的对立。在反腐败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上,地方领导与检察机关始终存在着两种认识,这是一个老话题,是长期以来不能捅破的窗户纸。一些“查办职务犯罪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能人经济不可避免能人犯罪”等论调的出现,使得一些少数地方领导对干部职务犯罪一直持宽容默认的态度,甚至纵容犯罪,不认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就是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在决策上控制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基层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向地方党委的请示汇报范围只限于县处级,其他职务的犯罪查处不用请示,可自行查办。可事实不是那样,地方领导要求检察院汇报的查办范围包括副科级,甚至副科级以下人员都要向地方领导汇报,检察院向同级地方领导汇报10件案件线索,有两件准许检察院查办就不错了,大部分案件都交到纪检委给消化掉了,地方纪检委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消化器”,无论什么案件到了纪检委都能化为乌有。如某基层院前几年查办的电业局副局长贪污案,该副局长将账面180万元调到账外,建了个小金库,任意贪污挥霍。当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了请示范围规定,因为犯罪分子不是县处级,所以就自行办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找到了县委某领导,某领导将检察长叫到办公室,强力要求将案件交到纪检委办,其目的就是想消化掉。检察长不从,硬是把案件办了下来。某县领导不干,在任时反复折腾检察院,并威胁检察长说:“你检察院也不是什么铁板一块。”可想而知,假如能够排除这位县领导和这位副局长有勾当的话,那就是这位县领导能捞个“保护干部”的美名,说明自己管理的干部队伍不乱,有能力。这样一来,本应依法惩治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惩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可见地方领导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一个什么样的封锁程度。为此,检察机关为防范地方干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一体化”办案机制,机制非常好,解决了一些地方案子办不下去的问题。而对于一些反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人也有他干预检察机关办案的高招,那就是,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同级检察院无奈地对同级地方领导说,“案件不查我们说了不算,这是上级检察院亲自领导指挥的案件”。那么,这个时候他们不再找同级检察院,来他个迂回战术,找他的直接上级,让直接上级对上一级检察院施压或者说情。而上级检察机关同样要受到同级地方领导的制约,案件最后只好搁浅。在前几年,上级检察机关在工作总结时批评下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欠缺,大案变小,小案变无,案件缩水,打苍蝇不打老虎。可仔细想一想,其原因在哪里?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确实在查办职务犯罪问题上认识不到位;另一个方面就是地方领导干预太大。地方领导干预应该说是制约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这是“一体化”机制目前还难以解决的问题。
2、地方在财政及人事上的牵制。我国检察机关在设置上系双重领导的关系,既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也受上级检察院领导,但检察机关在财政及人事上受地方政府的牵制,使得一府两院的平行关系在事实上形成了一府制约两院的现实状况。这种状况,既不符合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也与公正公平司法相悖。尽管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检察院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但人员及经费保障仍未摆脱地方政府的种种牵制,干警工资上级不能统筹,吃本级财政。俗话说“端谁的碗属谁管”,哪有不听招呼的道理。如果你确实不听,干警的行政级别有谁解决?上级检察院解决不了,不能任命正负科级,还是靠地方党委批给指标,如果地方党委不给你提升的指标,干警们的积极性又怎么调动。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就不得不顾虑来自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妨碍和干扰。同时,也为合理的人事级别调整和经费支出得不到有效保障而陷入难境,工作开展上的被动由此可见。
3、双重领导导致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弱化。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受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但由于地方诸多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尤其是在财政及人事方面,上级院并无多少发言权,导致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往往不尽如人意,上级检察机关的政策有时只能停止在文件上,口头上,同级党委才具有掌管检察干警政治经济命运的大权。实践中,上级检察机关的指挥棒也有失灵的时候,出现下级院对上级院的要求和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敷衍应付甚至自行其是的现象。尽管高检院于2007年8月下发了《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但由于在人事、财政等方面,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制约较为有限,故在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上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不可能不影响到执法办案中来,你检察机关要求查办职务犯罪,地方不同意查,最后听的还是地方领导的意见。可见,双重领导还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地方领导强调的是“党管干部原则”,你检察机关只能是协管,协管可以不听。这就说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是弱化的、无力的。尽管这样,上级检察机关本应该是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可是在工作中,政治性的活动搞了不少,非常清楚案件因地方干扰有阻力,自己也不回避这个问题,可就是没有信心解决这个问题,绕着弯子搞了些“服务大局”的工作。对于任何一位政治家来讲,非常明白服务大局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作为检察机关,如果离开职责去服务大局,你能搞出个什么名堂?笔者认为,不应当回避,办案就是服务大局,查办职务犯罪就是维护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这是最大的政治。检察机关同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认识分歧不可回避,应正面应对,解决不了要层层上报。目前检察机关的“运动战”、“游击战”只能导致专门机关领导的弱化,地方领导机关的强势。只有实行公开地向有一定势力的腐败分子宣战,打“阵地战”、“持久战”,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力量的整合,领导力量才能变弱势为强势。这一切可以证明,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因领导机构的权力配置悬殊,检察机关的领导弱化是必然的,无法抗拒的规律。这是影响“一体化”办案的主要原因。
(二)内部制约
1、现有的考核考评机制的制约。现有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考核考评机制是建立在各级检察院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状况导致了各院都要立足于完成上级院的目标责任而尽力整合自身的各种资源。基于此,目前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都是“小作坊”式的办案模式,采用的是“各自为战”的办案方法。尽管通过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使部分案件在查办中的侦查资源得到整合,办案的整体合力和抗干扰能力得以增强,但由于上下两级检察院均有各自的办案任务,在此情况下,如果上级院以领导身份从下级院抽调人员以至车辆,下级院只能被动接受。如果因此而未完成任务,按照现有的考核考评机制,显然对下级院不利,其导致的结果有可能是下级院对上级院决定的消极应付。如果再加上下级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遭遇地方干扰,上级院无力排除,那么,下级院对上级院也就失去信任感,对上级院的决策有可能由消极应付转变为抵制反对。再就是考核设计方面,现有的考核方案表现为考评比例设计不科学,主要是龙头型地位不突出,让形式主义钻了空子。作为检察机关,你的刚性工作是什么应该清楚,不外乎几个方面,即查办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中的追捕犯罪、监督立案、监督侦查措施执行,审判监督中的纠正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对判决裁定不公案件的抗诉,执行中的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而上级院在对下级院考核比例划分的时候,往往是重点不突出,胡子眉毛一把抓,到头来不知抓的什么,考的什么,结果是香的不香,臭的不臭。这种考核方法导致的是先进的别人不佩服,后进的不承认是后进。这就是对硬性指标考量的不准造成的。形式主义是出不了成就的,除非是文化革命年代还可以。笔者认为,在查办职务犯罪十分艰难的今天,各级检察机关的考核标准,综合比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要高划,笔者认为,要占考核总分数的40%,因为这是龙头型工作。只所以目前市县两级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上不去,这也是考核决策上的弊病。在考核比例高划得基础上还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这项工作上不去,不能评先树优,市县两级干部都不得提升,这样的考核机制就会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上述原因是影响“一体化”办案机制运行的内部障碍。
2、实施侦查一体化联动机制缺乏经费制度保障和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保障。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自身结合工作特点实际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但要使侦查一体化真正实现上下级之间的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做到力量融合,齐步并举,除了在财政上和人事上受到无可奈何的制约和限制外,经费不足亦是制约一体化机制顺利实施的一大瓶颈,其中既涉及到上级院是否提供相应经费的问题,同时也有下级院在经费上的为难情绪,导致一体化机制在具体的运行上出现不应有的疑虑和困惑。“一体化”的机制设置是可行的,但是只有人员机动方面的一体化,没有保障上的“一体化”是不可取的。就一体化办案机制来讲,可谓是检察机关的单一兵种作战。单一兵种作战也需要经费机制保障措施。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办案人员的吃、住、行怎么解决,两级一体化有哪一级检察院解决经费问题,三级一体化有哪级检察院来解决,这都要有一个明确的章程。现在的情况是混为一谈,上级检察院以下级各级检察院为大本营,走到哪里就安营扎寨到哪里。笔者认为,如果是一体化,那么,经费方面也应该有一体化的保障措施。
在联动机制方面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合成军”作战的问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最终要有一个终局性结果,侦查部门不能是案件查了,移送起诉了,侦查人员就万事大吉了。有些是在一体化机制下查办的案件,案件是查清了,让下级院移送起诉,这边就拔腿走人,一体化到此解体,不管案件判决情况如何,也不在管什么法律效果,这种情况是不可取的。如,某县检察院一名看守所长徇私舞弊为一名罪犯造假病历办理保外就医案,该罪犯回到社会后,又疯狂作案20起,盗窃汽车、牲畜等价值20万元,最后被判处死刑。为了查办看守所长案,基层院为防范地方干扰,请了省检察院反渎局来协助侦查指挥,对该所长批捕后实行了异地关押,案件顺利告破。但在案件移送起诉后,因种种关系最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案件办理虎头蛇尾,没有什么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在一体化机制下所办的案件,该办案组对所办的案件应当全程负责,直到判决执行一体化组织才能结束使命,这就要求关注侦查终结后的诉讼程序和效果,要搞侦、捕、诉配合联动。有些案件为什么缩水,关键就是我们这些侦查人员对后期的诉讼漠不关心导致的。这就要求一体化机制下的办案组,尤其是办案组长要跟踪到底。
3、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力不足。查办职务犯罪为什么举步维艰,问题是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推动力不足,工作只限于会议号召一下,提一些要求,会后让下级检察长向党委、人大汇报一下,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其效果是极差的。可想而知,在这样一个认识对立的形势下,党委人大听你的吗?该不让你检察院查的还是不让你查,你不办案就是对大局的支持,就是听话,党委就喜欢。笔者认为,在这种形势下,上级检察机关要俯下身子帮助下级院研究如何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研究如何实施重大案件线索的突破,研究如何排除干扰。试想,上级检察机关真正硬起来,地方某些领导他也怕。再者就是要实行规模化活动,要向严打斗争那样,实行一定规模地“春季攻势”、“秋季攻势”,要掀小高潮,搞专项专项活,活动中要提出目标任务要求。恰恰,这些我们都没有做到。
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一体化机制问题,笔者认为,单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无法实现长效目的的,兴许会起到一时的作用。如果真正发挥好一体化的长效机制,在不能改变现有领导体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全面的一体化完善改革,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善现行体制,强化检察机关全方位的一体化。单靠侦查一体化是遏制不住地方对查办职务犯罪的横加干预的,必须从人、财、物、政治领导、业务领导全面的一体化才能解决地方的掣肘问题。
实践证明,单方面的一体化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实行了那么多年,收效甚微。其原因在哪里?不外乎,除国家宏观上是统一的法制,在层级制的设置下,权力下行过程中就存在着分权制衡问题,虽然理论上我国并不承认这一事实,认为检察机关是一个“媳妇”两个“婆婆”,专门机关领导和地方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且都统一于宪法规制,这是原本的立法精神。其实相反,在今天多元的文化社会里,人们的思想是每个人独立的财产,任何的统治阶级和政党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即使一个人参加了某一政党组织,担任了相当一级的领导职务,但他个人的思想仍然是独立的,甚至不可改变的,这个不可改变性就是对权力的占有。一个政党是这样,一个团体是这样,那么,政党和团体里的某个人也是这样。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设置,业务工作属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检察机关依据宪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领导属于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人事权属于地方党的领导机关,财权属于政府机关,而政府必须听党委的,就检察机关有两个“婆婆”。就这样的机制,有财政权的机关不可能不干预检察权,因此,检察权不可能是独立的,独立只是宪法意义。
从另一个方面分析,这种设置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党同样要领导人民执行和落实宪法,从理论上是没有矛盾的,思想上应该是统一的。不妨我们可以联系到我国“文革”时期。在那个时期毛泽东说过:“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笔者认为,这种包打天下的话至今不过时,因为共产党执政,共产党要对政权负责,对国家发展负责,要不就不是负责任的党。在那样一个政治环境中,地方领导,检察机关专门领导肯定是目标一致的,那种双重领导能行得通,检察机关查地方党政机关里的干部没有人出来保护,也不敢保护。现在就不行,现在觉得权力重要,管人事、财政权的领导说不让你查,你就不能查,这就是“政治”。《宪法》序言里面写道:“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护宪法实施职责。”而实际运行中却是权力之争。
对于在这样一个形势下,这样一个领导体制,“一体化”查办职务犯罪还有用吗?那么,又如何完善呢?笔者认为,唯一的有效办法就是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财政领导、人事领导、业务领导全方位的一体化。这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层层设立党的组织,实行党的上级组织领导下级党的组织,同级地方党委为协管。关于财权问题,自然是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专门财务部门,也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制度。这样一来,检察机关都是一体化,查办案件工作哪还有查不下去的道理。
(二)规范工作规程,实现工作机制一体化。要确保侦查一体化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有较大随意性的习惯行为转变为制度性的规范行为,用制度来予以规范。可以从线索管理经营、侦查组织指挥、侦查协作配合、侦查资源调配合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以建立健全对线索管理人员及线索统一管理、经营的长效机制为抓手,通过统一规范管理,有效防止线索的遗失遗漏和初查的随意性。现在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自侦人员所获线索大都是自行发现的,多数都是在办案中发现,线索管理部门移交的线索大都是过时线索,成案率低,自侦干警不愿接受。自侦干警自行发现的线索一般直线向检察长汇报,批准后查办。现在线索的来源和分流机制也不太科学,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的线索和自侦部门自行受理的线索是一个两条线机制,如果自侦部门自行受理的线索也实行统一管理,把线索交到举报中心哪是不科学的,不利于保密,但也不能不实行线索统一管理。笔者认为,案件线索管理中心可以分为自侦案件线索管理和综合案件线索管理两种类型。案件线索管理中心可以在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设立案件线索管理分中心,案件线索管理人员一般都是有自侦任务的干警担任,分中心自行受理线索并分流,案件线索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统计表报工作。案件线索管理中心除分中心的工作外,负责对刑事控告、申诉案件进行受理以及社会举报涉及检察机关一切的案件进行受理和分流。这样的机制和分工还比较贴近实际,避免案件线索管理上的矛盾。再者就是,可以在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由单位业务骨干参加的线索评估小组,对收集到的线索按照一定的规则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意见,从而确保每一起案件线索经营效果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评估小组也分为自侦案件评估小组和其他案件评估小组,案件线索评估小组对案件线索评估后做出结论,交有关部门办理。二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通过对本辖区自侦办案力量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整合并调动多方力量资源。对下级院不听从指挥的,有权提出制裁意见,以确保上情下达,指令畅通,指挥有力。三是改革侦查工作机制,实施侦查工作省级院强力推动、市级院重点推动的战略方针。针对大量自侦案件集中在基层院的实际,建议省院将职务犯罪侦查任务重点指标下达到市级院,长期给市级院不压任务,市级院就没有了压力,自然能力也提高不了,领导不了下级院的办案工作。如果把案件全压到县级院,难免出现一些凑数案和质量不高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就基层院而言,不再存在单纯的办案数量任务,而应承担案件的具体查处及案件质量的任务。全市检察机关的自侦力量以至全市检察机关的有效办案力量,全部由市级院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指挥使用,使市级院真正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挥,变协调帮助为一线旗手,变各自为战为统一调度,从而有力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四是建立侦查资源统一调配机制,实现辖区大侦查保障格局。既要实现侦查力量上下一体,要求侦查队伍在接受本级院领导的同时,还接受上级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领导和指挥,对上下多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组成侦查力量查办案件、统一使用,也要全面整合各种侦查技术装备资源,对侦查装备分级建设,优化组合,统一使用,形成大侦查保障格局,实现侦查资源保障的整体性,顺利实现侦查目的。
(三)改革业务体制,实现组织形式一体化。侦查一体化的根本在于强化检察权的独立性。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首先要实行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领导,人、财、物统归上级院管理,这种工作格局是强化司法保障、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首要前提。一是坚持党对一体化办案机制的领导,在一体化机制内设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对查办案件工作实行政策领导,保证案件的突破和诉讼。临时党组织的建立随着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建立而建立,随着案件诉讼的结束而结束。二是从人员、财政上脱离地方政府的牵制。可以借鉴部队的管理机制,将基层检察院的人、财权收归上级检察院统一管理,从而实现内部资源的最大整合。三是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工作领导。上级院要主动作为,要有所作为,尤其是对下级院人员的提拔任用上,要注意理顺下级院与地方党委、人大的关系。建议除下级院检察长外,对下级院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岗位人员的任用,亦采取报批形式,对下级院拟任用人员,可分类由上级院批准。上级院亦可提出下级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任用建议,以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实现下级院侦查人才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四)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实现侦查一体化。目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实行反贪与反渎分离的机构设置体系。这种设置,虽然突出了侦查的专业性,有助于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职能,但从各级院的工作任务与人员配备看,当前相当一部分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上出现轻重不一现象,即:反贪工作办案人员紧张、侦查资源配合不足,反渎职侵权工作人手相对较为充足,但侦查资源闲置时间多,案件任务完成状况一般。实际上,基层院已经看到了设置方面的不足,给反渎职侵权部门另外压了一些查办贪贿犯罪案件的任务。实践证明,这样的设置存在着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执法成本相对较高等弊端,已不具备在新的历史条件有效率地查办职务犯罪的优势。因此,为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切实发挥自身的最大效能,完全可以将反贪工作与反渎工作合二为一,统一侦查资源,可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下可分设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职务犯罪侦查处、综合保障处等内设机构。通过内部整合,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集中于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的信息通道统一调控,实施资源优势化、指挥一体化、侦查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管理流程化的效率运作,从而达到整合全院资源,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目的。
(五)改革考评考核机制,调动下级院的工作积极性。现有的情形是查处自侦案件均下达了办案任务和目标,并且是层层下达,直至基层检察院。但对完成任务的奖励,从目前看,主要侧重于物质及荣誉的奖励,对人员的提拔、任用则大受地方因素限制,无法给予更好的、更积极的鼓励、激励。如遇上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领导,在业绩平平中开展检察工作,显然会产生消极的负责影响。对未完成任务的,则主要体现在对未完成上级院下达目标任务的下级院在考评考核时减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除此之外,再无更加有效的制约办法。鉴于此,建议改革现有的自侦案件查处考评考核机制。应实现从奖优罚劣到用优淘劣的切实转变,对下级院在上级院的统一指挥、调配等方面不执行或不认真履行上级院下达的职责任务的,可尝试建立黄牌警告制,即对第一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立案侦查案件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经上级院考评委员会讨论,给予该院黄牌警告,如第二年未完成的,则给予红牌警告,如第三年仍未完成的,则对反贪局长及分管检察长进行岗位调整。
(六)改革内部监督体制,实行内部监督一体化。对于如何保障办案,防止案件因管理不当使案件大案变小,小案变无,案件缩水,自侦干警以案谋私各级检察机关要成立执法监督局。要规定执法监督局内部监督职责、监督程序、监督范围,并赋予监督局一定的程序处理权和对违法违纪干警的行政处理权。对检察机关所有受理的案件都有监督权,紧跟程序监督。如对内部应立而不立案件的监督,经过监督局监督后,应立即责成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对消极侦查的建议更换办案人;对不捕、不诉案件实行跟踪监督,发现作出的决定不当要立即纠正,业务部门不得不纠正。执法监督局不同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性质,属于检察业务范畴,可以分为刑事案件监督科、民事案件监督科、控告申诉案件监督科。各科业务对应监督,实现监督工作专业化。
(作者系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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