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检察频道>>检察长论坛

梁志宝:浅析构筑案中预防案后防错机制

时间:2011-07-01 14:35:00  作者:梁志宝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近期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开展的网上防错案研讨活动,是一次非常有教益,非常有必要的活动,但对于政法工作者而言,应当是一个相当沉重的话题。赵作海案以及一些重大错案的出现,是对法律信誉的一次审判,是作为执法者的耻辱。如此重大如血的教训,不得不使我们从法律机制的建设上去认真的反思,用执法者的良知去呼唤“法兮归来”。 

  一件错案的发生和出现,对于办案单位而言,可能计算出年办案的差错率是百分之几,但对于错案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绝对是百分之百。是无法挽回的损失,发生错案,首先应当追问的是执法者的问题,这是不容置疑的,也是天经地义的。在对执法者中急功近利、不严格执法的少数害群之马进行依法追究的同时,如何从机制上保证和防止类似错案的发生,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大家都了解的非常明确,每件刑事案件的从立案到终结,至少需要经过侦查、审查、预审、公诉以及审判的诸多环节,涉及到几个部门。如果有一个部门,一个环节审查把关严格,就会避免错案的发生。就不会出现错杀、错判的冤情大案。一个错案,能够一路绿灯地闯过诸多的关口,有执法者素质不高的问题,更有法律机制不健全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当从健全两个方面的机制上去进行思考。通俗讲也可以总结为二条,即:“错案严追,举证责任倒置;办案预防,律师提前介入”。 

  首先,如何实施错案严追,关健的一条就是说要对错案的承办人的罪错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错案中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可以有权对过错方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相关承办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求被告人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改变我们过去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上,仅对事不对人,仅靠自身查办追究,而受害者无刑事诉权的局面,改变了在职务行为的掩盖下,逃避刑事追究的局面,改变了过去受害者只能依靠《国家赔偿法》追偿民事责任的局面。在错案问题上,对事要追查,对人要追究。而后者恰恰是关键所在。 

  从赵作海等错案就不难看出,只所以能够造成如此错案,主要还是我们这些办案环节的承办人还没有真正认识到错案严追的严重性,所以敢越雷池一步。从办案的源头上追问,该案的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吗?如此重大的故意杀人案件,从作案现场到作案工具,从作案动机到作案手段,需要有多少证据来证实?难道侦查中未发生犯罪事实竟然供证会如此吻合?赵作海竟会如此愿意供述自己未实施的犯罪事实?这个举证的责任让承办人负责不过分吧。负责逮捕、起诉审查以及审判环节的承办人,是不是也可以举证来证明自己在审查方面没有渎职行为?如此而己。 

  其次,律师如何提前介入。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介入刑事侦查活动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也是从外部实施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和司法帮助,避免从源头上发生错案的有效措施。但什么时间介入?如何实施介入?从当前情况来看,操作性不强,效果也不理想,侦查机关不愿意让介入,律师无法去介入。侦查初期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够用自己无助去应对强大的侦查机器。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错案。因此,从律师提前介入环节的机制建设上,必须得到健全和完善。从律师的外部监督这个方面,增加介入的提前量,增强介入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的保护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发挥好预防错案的作用。大家不妨做一个假设,假如在侦查初期的犯罪嫌疑人赵作海身边有一名律师,哪结果会如何呢?很可能就不会是这样了。

  (作者系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zywzf]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